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現(xiàn)金解款單、對賬單、銀行詢證函性質認定事宜的復函(2003年1月27日答復 廳便函〔2003〕8號)
一、現(xiàn)金解款單是客戶到銀行辦理現(xiàn)全最在業(yè)務的專用憑證,也是銀行和它證明銀行與客戶之間發(fā)生了資金收付關系,代表相互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因此,它應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金融票證范疇。
二、對賬單是銀行與客戶之間賬務往來記錄的事后輔助核查證明,沒有固定的格式和要素,不屬于銀行結算憑證,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金融票證。
三、銀行詢證面是銀行向有關詢證部門證實單位或個人資金狀況和信譽的證明文件,它應屬于資信證明,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金融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