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789頁: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劫奪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進行劫奪或者劫奪多人的;持械劫奪的;社會影響惡劣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
(2023年)扎某參等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包庇案-上訴人在二審期間脫逃,僅有原審被告人在案的,可對脫逃上訴人中止審理,對原審被告人繼續(xù)審理并作出裁判:如果上訴人在二審開庭結束之前即脫逃,且經二審法院審查,在逃上訴人所涉事實證據與在案原審被告人所涉事實證據密切相關,上訴人不在案將影響對在案原審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正確認定,處理這種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原則上,為確保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二審法院應當裁定對全案中止審理,待在逃上訴人歸案后一并處理,同時,為防止對在案原審被告人長期羈押,可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但如果在逃上訴人未來一段時間內根本無歸案希望,也可以根據已有證據,對在案原審被告人先行作出生效判決或者裁定,及時送交執(zhí)行;在逃上訴人歸案后,如果有新的證據證實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上訴人在逃期間,如果根據已有證據可能判處在案原審被告人死刑的,原則上量刑應當留有余地。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同案犯未到案的量刑原則和刑事政策進行處理。
【第76號】單人劫獄的行為如何定罪:采用破壞監(jiān)管設施的手段將魏某香從看守所劫出的行為,帶有劫奪在押犯的性質,從表面上看,符合聚眾持械劫獄罪的構成特征。但實際上,在王某貴“劫獄”前,被告人鄭某德雖然知道王某貴要將犯罪嫌疑人魏某香劫出,但對其“劫獄”行為未提供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幫助,亦未隨同王某貴一起去“劫獄”,只是在“劫獄”之后為王、魏逃匿提供了協(xié)助,因此,被告人鄭某德不是王某貴“劫獄”犯罪行為的共犯。就被告人魏某香而言,在王某貴進入看守所之前,其并不知道王要來“劫獄”,不存在事前共謀;當王對其說明原委后,其僅是隨同王一起逃離看守所,既未采用暴力手段危及監(jiān)管人員的人身安全,也未破壞監(jiān)管設施,亦不存在事中形成共同“劫獄”的故意?!敖侏z”行為實質上是被告人王某貴一人完成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本案缺乏“聚眾”這一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必要構成要件,不能以聚眾持械劫獄罪定罪處罰。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監(jiān)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
四、在押罪犯脫逃后未實施其他犯罪的,由監(jiān)獄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抓獲后通知原監(jiān)獄押回,監(jiān)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罪犯脫逃期間又實施其他犯罪,在捕回監(jiān)獄前發(fā)現的,由新罪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新罪,并通知監(jiān)獄;監(jiān)獄對脫逃罪偵查終結后移送管轄新罪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一并移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后,送當地監(jiān)獄服刑,罪犯服刑的原監(jiān)獄應當配合。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失效)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刑法條文中所列舉的殺人、重傷、搶劫等罪行外,對“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如何理解的問題,我院根據刑法的立法精神,曾作過解答,即: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重大盜竊罪和強奸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罪犯脫逃的,并未規(guī)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罪犯脫逃后又犯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時,在量刑時可以將脫逃作為一個情節(jié)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