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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體會自己移動嗎 一次艱難的辯護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19-04-01   閱讀:


【按語】一樁17年前的命案犯罪嫌疑人今天接受法庭的審判。受嫌疑人家屬委托,我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審理。通過法庭調查,發(fā)現疑點重重。對于定罪證據存疑的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會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錯案,避免讓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這本身就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因為冤枉一個好人比放過一個壞人所帶來的危害要大的多。這也是世界上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一直對外宣稱自己是法治國家,但遇到此類證據存疑的案件時,人民法院往往首先考慮的是社會穩(wěn)定、被害人家屬的情緒、是否會上訪、鬧訪等法外因素,以致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最近全國包括安徽的高級人民法院連續(xù)了推翻了一批當年因證據存疑而作出有罪判決的案例,依法宣告了被告人無罪。中央政法委近日也出臺了相關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于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對本案而言,這無疑是一個好的信號,但這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尤其是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要轉變固有觀念,回歸到法治的正確軌道上來。希望這次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能頂住壓力,排除干擾,堅持證據原則,對我的當事人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上午開庭結束的時候,被害人家屬情緒異常激動,對辯護人進行了語言攻擊和侮辱。作為辯護人我們完全能夠理解被害人家屬的悲痛心情。要感謝今天的審判長,經驗豐富,及時制止了被害人家屬的行為,防止了事態(tài)的擴大。    

尸體會自己移動嗎  ——張×涉嫌故意殺人案辯護

(2013)金亞太刑字第062號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張×近親屬的委托,并經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依法擔任本案被告人張×的辯護人。作為辯護人,我們對17年前逝去的年輕生命深感痛心,對被害人親屬表示同情和慰問。

根據對公訴人庭前移送證據的仔細審查,通過對被告人的多次會見,尤其通過剛剛進行的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本案定罪證據不足,證據體系不完整,存在重大缺口,遠沒有達到故意殺人罪的證明標準。

綜觀全案證據,我們發(fā)現和本案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主要有:被告人張×的供述,證人林國政及潘相炳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死因鑒定書,這也是控方在起訴書所列舉的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其中直接證據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所做的七次供述,包括被告人的當庭供述,但這些供述所能證明的直接事實為案發(fā)當晚被告人與被害人因戀愛問題發(fā)生爭吵,遂扭打在一起,后二人滾到公路邊的溝里,被告人對其繼續(xù)實施毆打,沒有殺害被害人的供述。因此,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張詠殺害了被害人這一事實。除此之外,在案發(fā)現場沒有提取到與被告人有關聯(lián)的血跡、毛發(fā)、指紋等生物痕跡,而且連作案工具都沒有找到,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刑事證據標準,顯然這些口供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殺人的事實。

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外,本案的間接證據也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證人林國政不在案發(fā)現場,沒有目睹案發(fā)經過,其只是在案發(fā)后和另一證人潘相炳尋找被害人時,發(fā)現被害人趴在溝里并報警。因此該倆證人證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屬于間接證據。

根據該兩證人證言,當晚是在路邊溝里發(fā)現被害人,這與被告人離開現場時被害人所處位置的供述相一致。但從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看,被害人尸體被偵查人員發(fā)現時是在公路邊。那么被害人既然已經死亡了,而且是第一次被發(fā)現的時候是在溝內,那后來是怎么從溝里到馬路邊的?難道尸體會自己移動嗎?辯護人認為,“尸體”只所以會移動,或許存在兩種可能,一是被害人在溝內并沒有死亡,是其到馬路上后死亡的。另一種可能是被害人在溝內已經死亡,是有人將被害人尸體拖到馬路上,破壞了現場。我們先來分析第一種可能:被害人在溝內如果沒有死亡,是到馬路上后死亡的話,說明被害人當時還能夠自主移動。也進一步說明了被害人在溝內只是受到了較輕的傷害,其頭部的致命傷害應該是到馬路上后所形成的。理由如下:

根據死因鑒定報告,被害人頭部有七處挫裂傷,其中右頂枕顱骨凹陷性骨折12×9厘米并顱骨缺損,腦組織外溢,后枕頂顱骨凹陷性骨折為8×5厘米,大腦頂枕葉20×15厘米挫裂傷,并有部分腦組織缺失。為此,我們專門請教了相關醫(yī)學專家。專家認為,人的大腦受到這種程度的傷害,即使沒有當場死亡,也不可能再有運動及視覺意識,因為根據大腦結構及功能分布,人的左右頂葉腦、頂枕葉腦主管人體的運動神經,左右枕葉腦主管視覺神經。人腦的這些部位受到如此重創(chuàng)后,人體運動神經系統(tǒng)及視覺神經系統(tǒng)會喪失功能,不會再發(fā)生自主移動,同時視覺喪失。所以辯護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如果還能自主到馬路上的話,說明其在溝內只是受到較輕的傷害,一時處于昏迷狀態(tài)。其頭部的致命傷應該是到馬路上后所形成的,而且這也與現場勘查相吻合,現場勘查筆錄記載,距尸體北側1.4米遠、水渠西側4.5米路面處有一血泊,該血泊面積為40×30厘米,尸體南側路邊還有一只鞋子和一個白色方便袋(鞋子和方便袋作為重要物證均沒有提?。D敲幢缓θ说今R路上后是如何被害的?又是誰傷害的?

能否排除被告人離開現場后再次返回進行二次作案的可能性?這要從時間上來具體分析。

據案發(fā)當晚臥龍酒家老板朱忠芹及服務員李祖明證實,當晚三人是六點左右到達酒店,三人吃飯時間較長,離開時是在八點鐘以后,不到八點半,據此推算,兩人發(fā)生爭吵、打斗時應該在八點半到九點鐘之間,證人林國政及潘相炳報警后發(fā)現被害人在溝內的時間應該是在九點半左右。原舒安修理廠職工吳正榮證實被告人當晚到達宿舍的時間為接近十點鐘,但不到十點鐘,離開宿舍的時間大約十點半(見證據卷第73、75頁吳正榮詢問筆錄)。這說明,從被害人在溝內被發(fā)現到被告人到達宿舍這段時間,中間僅有大約30—40分鐘左右的時間。

在開庭前我專程到案發(fā)現場進行實地考察。案發(fā)現場距離原舒安修理廠大約6.5公里,一個正常的人即使是在白天,全程跑完的話至少需要30—40分鐘,何況是在晚上,視線非常不好。據被告人回憶:當晚天很黑,能見度大約在2—3米的樣子,加上路線也不熟,路況較差,根本就跑不起來,因為一跑就可能會摔倒。從現場到宿舍至少需要一個半小時。所以當晚被告人從林國政的出租車上中途下來后回到宿舍時,還用了大約一個小時。因此在這短短的30—40分鐘時間內,被告人是沒有時間又重返現場進行二次作案的,否則其絕對不可能在當晚十點鐘之前到達宿舍。

另一種可能是被害人在溝內已經死亡,是有人將被害人尸體拖到馬路上,破壞了現場。通過上面的分析,被告人是沒有時間重返現場的,證人林國政及潘相炳也沒有移動尸體,那么被害人尸體為什么會在被發(fā)現后一個小時左右又移到馬路上的(公安技術人員到現場勘查時間為當晚十點三十分)?尸體本身是不會移動的,這說明本案只存在一種可能,當晚被害人在溝內被證人林國政及潘相炳發(fā)現時并沒有死亡,是到馬路上后身亡的,而且其頭部致命傷是到馬路上后所形成的!而被告人是沒有時間進行二次作案的,顯然無法排除當晚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否則就沒辦法解釋被害人尸體發(fā)生移動的問題。

本案定罪的關鍵性證據——作案工具的缺失令本案更加撲朔迷離。據證人林國政證實案發(fā)當晚,兩個人都是空手的,沒有帶什么東西,被告人也供述沒有帶任何東西。既然被害人是被鈍器多次擊打頭部死亡,如果真是被告人所為,該鈍器上面肯定留有被害人血跡、毛發(fā)等生物痕跡,也肯定會留有被告人的指紋等生物痕跡。在該鈍器沒有找到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得出被告人持此“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的結論,依據是什么?

還有一個疑問是,當晚兩人打斗的現場是在空曠的馬路邊,夜深人靜,出租車司機林國政雖然不在案發(fā)現場,但其就在附近等待,從鑒定結論看,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打擊頭部后死亡,而不是一次打擊致死,如果真的是被告人所為,林國政為什么沒有聽到被害人的呼救聲?還有被害人遭受如此嚴重傷害,被告人與被害人曾經滾在一起,而且還騎在被害人身上毆打,為什么證人林國政及潘相炳看到被告人時,沒有在被告人衣服上、手上、臉上等發(fā)現血跡,這些客觀事實與常理明顯不符。

另外,被害人的身份到底是誰?既沒有辨認筆錄,也沒有對尸體進行DNA對比鑒定。因此,本案另一關鍵性證據——“死因鑒定報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值得懷疑。被害人的死亡時間也沒有鑒定,沒有查清。本案可謂疑點重重。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殺人行為,間接證據也嚴重缺失,而且也無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更有許多疑問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證據體系支離破碎,根本達不到故意殺人罪的證明標準。

最近全國包括安徽的高級人民法院都推翻了一批當年因證據存疑而作出有罪判決的案例,依法宣告了被告人無罪。

中央政法委也于近日出臺了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于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鑒于本案是一起存在重大疑點的命案,涉及到被告人張×的生與死,承辦法官更應當慎之又慎,應當嚴格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辯護人:王金勝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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