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汪xx
被上訴人:楊xx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9)號民事判決書第二、三項判決,改判婚生子汪x涵由上訴人撫養(yǎng),夫妻共同債務84萬元平均承擔;
2、訴訟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將小孩的撫養(yǎng)權判歸上訴人,有利于小孩的成長,具體理由如下:
小孩在出生后,一直由爺爺奶奶幫忙照顧,爺爺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幫忙照顧小孩。上訴人父親即爺爺在肥西擁有固定住所,可以給上訴人小孩更安穩(wěn)的生活環(huán)境。汪x涵是家族中唯一男性繼承人,被家族寄予厚望,小孩由上訴人撫養(yǎng),能享受更好的生活條件和環(huán)境。
2014年4月被上訴人采用欺騙手段擅自將汪x涵強行帶走,根本不考慮孩子的感受和生活習慣。被上訴人工作于夜總會,生活圈子復雜,之前已經生有一女孩被其遺棄。此次被上訴人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的目的也只是賭氣,目的是不想讓被上訴人看到兒子王x涵。請法院從利于小孩的成長角度出發(fā)將孩子判給上訴人撫養(yǎng)。
二、夫妻共同債務84萬元平均承擔。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請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請。
此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