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蘇義飛律師解答:一次離婚訴訟程序通常三到六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離婚案件。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jīng)院長批準可延長一個月。一般立案后一個月內可能開庭,從起訴到判決通常能在三個月內完成。
普通程序:對于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離婚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法院受理后,一般會在立案后的三個月內安排開庭,但實際操作中,可能因案件復雜程度、送達時間等因素而延長。
此外,如果第一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需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若第二次起訴順利,整個過程算下來可能需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如果案件涉及二審,二審的審限通常為三個月,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若雙方在訴前調解或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協(xié)議,法院可根據(jù)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時間會相對較短,順利的話可能15天左右,快的甚至3天。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shù)。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shù)不超過一次。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前款規(guī)定且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兩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證據(jù)交換、庭前會議等庭前準備程序與開庭程序一并進行,不再另行組織。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條 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決定延期開庭的,應當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guī)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