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發(fā)文字號】 財建[2014]992號
【發(fā)布日期】 2014.07.21 【實施日期】 2014.07.2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市政公用與路橋
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4〕992號)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加強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省政府《關于加快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皖政〔2010〕4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政策促進普通公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2〕2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安徽省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14年7月21日
安徽省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皖政〔2010〕4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政策促進普通公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2〕2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切實規(guī)范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充分發(fā)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現(xiàn)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村公路危橋重建、加固、維修的補助資金。
支持農村公路危橋改造的其他社會資金,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按照“計劃引領、分級負擔、定額補助、績效考核”的原則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資金渠道及使用范圍
第四條 資金來源渠道:
1、中央財政車購稅安排的專項資金;
2、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3、社會各界支持的專項資金
4、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的責任主體,市、縣(區(qū))財政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危橋加固改造建設的專項資金投入,并整合新農村建設有關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
中央和省財政對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給予定額補助,其中特大橋、大橋、中橋和小橋重建,分別按照每平方2800元、2600元、2300元和2100元給予補助;四類橋梁加固統(tǒng)一按11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維修統(tǒng)一按6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對皖北地區(qū)、大別山革命老區(qū)提高10%。
第六條 資金使用范圍。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必須全額用于工程直接費,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資金分配
第七條 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補助項目實行申報制。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jù)所轄縣(市、區(qū))申請、審批的危橋加固改造方案,編制本市次年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建設計劃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專家組,根據(jù)《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條件,對各市申報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公示7天,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jù)公示情況,對下一年度擬實施的農村危橋加固改造計劃進行修改完善。于每年11月底前,會同省財政廳通知各市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作為下一年度分配中央和省農村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的依據(jù)。
第十條 每年4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根據(jù)當年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計劃和補助定額,將省財政安排的農村危橋加固改造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市、縣(區(qū))財政部門,用于實施農村危橋加固改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中央財政管理要求,及時撥付各地使用。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由用款單位按月向同級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部門進行認真審核并將相關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按國庫集中支付規(guī)定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應采取專賬核算方式加強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確保??顚S?。
第十三條 危橋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辦理竣(交)工驗收,并按照《關于全省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資金審計監(jiān)督的意見》(皖交財〔2011〕153號)要求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各項目市、縣(區(qū))交通運輸、財政部門應按照《安徽省農村公路危橋改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實施辦法》(財建〔2013〕292號)相關規(guī)定,對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于4月底前形成績效評價報告,以書面形式逐級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建立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監(jiān)管機制,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存在問題。
第十六條 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危橋加固改造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縣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和社會監(jiān)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qū))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