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08年06月2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施行日期2008年06月20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合肥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業(yè)經(jīng)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3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合肥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鑒于《合肥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與住宅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新頒發(fā)的《房屋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不相一致,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其予以廢止,并報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