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fā)布日期】 2017年8月16日
【實施日期】 2017年8月16日
【時效性】 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gòu):
《安徽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jié)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6日
安徽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信訪聽證行為,保障信訪人合法權(quán)益,增強信訪工作透明度,根據(jù)《信訪條例》《安徽省信訪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以會議形式,通過陳述、舉證、質(zhì)證、辯論、評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理信訪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在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過程中組織聽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聽證機關和聽證參加人
第五條 聽證機關是指組織聽證活動的行政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信訪人提出的聽證申請,并決定是否同意聽證;
(二)對信訪人未提出聽證申請的,經(jīng)征得其同意,決定聽證;
(三)決定或改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
(五)決定聽證會旁聽人員;
(六)制作和送達聽證會通知;
(七)其他需聽證機關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舉行的聽證會外,聽證員應當設7人或者9人,由聽證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領域?qū)I(yè)人士和其他公民組成。其中,聽證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的人數(shù)不得超過2人。
第七條 聽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信訪事項當事人的意見;
(二)詢問信訪事項當事人;
(三)其他需聽證員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由聽證機關從聽證員中指定。聽證主持人除履行聽證員職責外,還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聽證會;
(二)接收證據(jù)材料;
(三)維持聽證秩序;
(四)組織聽證員評議;
(五)其他需聽證主持人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記錄員由聽證機關指定,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聽證征詢、通知等有關工作;
(二)核對參加聽證會人員;
(三)做好聽證記錄、評議記錄;
(四)其他需記錄員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信訪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信訪事項處理結(jié)果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聽證公正的,有權(quán)申請回避。聽證員、記錄員認為自己與信訪事項處理結(jié)果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決定聽證員、記錄員回避的,聽證機關應當補充聽證員、記錄員。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包括信訪人、被投訴請求的機關或者單位、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多人反映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享有下列權(quán)利:
(一)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適用依據(jù)進行陳述、舉證、質(zhì)證、辯論;
(二)核對、補正聽證記錄;
(三)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quán)利。
第十三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
(二)如實陳述事實、回答詢問、提供證據(jù)材料;
(三)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四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信訪事項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出具授權(quán)委托書,明確代理事項與代理權(quán)限。
聽證過程中,代理人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行使信訪事項當事人的權(quán)利,履行信訪事項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后,應當告知信訪人有提出聽證申請的權(quán)利。
信訪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自被告知聽證權(quán)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quán)利。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決定是否同意聽證,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對不同意聽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聽證會舉行前,信訪人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聽證申請撤回后,信訪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
第十六條 對信訪人未提出聽證申請,但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的,應當書面征詢信訪人是否同意。信訪人應當在接到征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回復,5個工作日內(nèi)未回復的視為拒絕聽證。信訪人拒絕聽證的,不影響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的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聽證: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的;
(三)其他不宜聽證的信訪事項。
第十八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決定同意信訪人聽證申請之日或者根據(jù)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收到信訪人書面同意聽證回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舉行聽證會,并在聽證會舉行3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需準備的相關材料等書面通知信訪事項當事人、聽證員。
第十九條 信訪事項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同意變更聽證時間的申請,由聽證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公民經(jīng)聽證機關允許后可以參加旁聽。聽證機關可以邀請新聞媒體人員參加旁聽。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會紀律和聽證員、記錄員、信訪事項當事人名單;
(二)信訪事項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
(三)信訪事項當事人進行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
(四)聽證員詢問;
(五)信訪事項當事人最后陳述意見;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休會,信訪事項當事人及旁聽人退場;
(七)聽證員進行評議。
第二十二條 參加聽證會的相關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主要包括:
(一)禁止吸煙并關閉移動電話等電子通訊設備;
(二)未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三)未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fā)言或者詢問;
(四)發(fā)言時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性語言;
(五)禁止大聲喧嘩或者有其他妨礙聽證會秩序的行為。
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quán)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記錄,休會時交信訪事項當事人、聽證員核對無誤后簽名確認。信訪事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記錄員在聽證記錄上予以注明,并由全體聽證員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在最后陳述環(huán)節(jié)提出調(diào)解意見,推動信訪事項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矛盾糾紛。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未經(jīng)允許中途退場或者被責令退場的,聽證程序終止且不再重復組織聽證。被投訴請求的機關或者單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缺席聽證。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影響聽證會舉行。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中止:
(一)主要證據(jù)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quán)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聽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聽證機關應當及時決定重新聽證的時間、地點,并通知信訪事項當事人、聽證員。
第二十七條 聽證員圍繞以下內(nèi)容獨立發(fā)表評議意見:
(一)信訪人投訴請求是否合法合理,所涉相關事實是否清楚;
(二)被投訴請求的機關或者單位依據(jù)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
(三)是否需要信訪事項當事人補充其他證據(jù)材料;
(四)對信訪事項的辦理、復查、復核提出明確的意見。
評議階段應當制作評議記錄,聽證員應當在評議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記錄、評議記錄的基礎上制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含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聽證事由、主要經(jīng)過和結(jié)論,在聽證會結(jié)束后7個工作日內(nèi)制作完成。
以上資料由聽證機關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前舉行聽證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在當?shù)鼐哂兄卮笊鐣绊懙某狻?/p>
適用簡易程序舉行聽證會的,由聽證主持人獨任聽證員,但應當邀請村(居)民代表參加,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會紀律和記錄員、信訪事項當事人名單;
(二)信訪事項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
(三)信訪事項當事人進行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
(四)村(居)民代表詢問;
(五)信訪事項當事人最后陳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聽證申請,但原辦理(復查)機關不同意聽證并直接作出處理(復查)意見的,信訪人在申請復查(復核)時可以再次提出聽證申請,復查(復核)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原辦理(復查)機關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可以責令其重新辦理(復查)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 原辦理(復查)機關在作出處理(復查)意見前已舉行聽證,信訪人在復查(復核)期間又提出聽證申請的,復查(復核)機關經(jīng)審查原聽證資料,認為無明顯不當?shù)?,可以不再重復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聽證記錄、評議記錄和聽證報告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重要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期限內(nèi)。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組織聽證活動所需費用由聽證機關承擔并納入財政預算。聽證機關不承擔信訪事項當事人及代理人、旁聽人員參加聽證所發(fā)生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織信訪事項聽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5〕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