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1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3〕5號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1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請求批準銅陵港為一類開放口岸的請示》(政秘〔92〕205號)和《關于請求批準銅陵港為一類開放口岸的補充報告》(政秘〔92〕269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銅陵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為了加強對外國籍船舶沿江進入港口及其人員活動的管理,由你省會同省軍區(qū)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二、 檢查檢驗機構和國際海員俱樂部的辦公、生活用房建設及開辦費,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業(yè)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 銅陵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