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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4-05-17   閱讀:

發(fā)文機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22年01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浙高法審〔2022〕1號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2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fā)【2021】21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知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結合本省近年來司法實踐情況,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浙高法〔2017]71號)、《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見(二)》(試行)實施細則》(浙高法〔2017]111號)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和我省的《實施細則》是深入規(guī)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對于納入《實施細則》的23種常見犯罪,都應按照《實施細則》提出量刑建議,規(guī)范量刑。對于未納入的其他犯罪,可以參照相關量刑規(guī)范提出量刑建議、規(guī)范量刑。進一步促進量刑公開公平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深刻理解和把握《量刑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在量刑的基本方法中,明確“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的基本要求。要將寬嚴相濟貫穿始終,在提出量刑建議和量刑過程中,定性分析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再進行定量分析,進而依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宜告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要結合實際組織學習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新任法官、檢察官的培訓,保證《量刑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正確實施。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請及時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高級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2022年1月12日

為進一步規(guī)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xiàn)量刑公正,根據(jù)、和有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 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 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寛,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 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適用范圍

1.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二十三種常見犯罪。

其他判處、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 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范量刑。

2.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單處附加刑,判處、 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判處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判決。

3.在中,如果部分被告人應當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刑罰的,或者部分犯罪不在二十三種常見犯罪之內的,可以不適用 本實施細則.

被告人犯數(shù)罪的,如果部分犯罪不在二十三種常見犯罪之內的,可以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吿刑。

1量刑步驟

(1) 根據(jù)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 起點。

(2) 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斷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 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吿刑。

2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直接調 節(jié)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一般根據(jù)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 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 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 者盲人犯罪,、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中 止,、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對基 準刑進行調節(jié),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jié)進行調節(jié)。

(3)對于純數(shù)額型犯罪,同種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 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 同的,可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因素調節(jié)基準刑;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可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因素調節(jié)基準刑。

( 4 )被告人犯數(shù)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 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3確定宣吿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 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 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吿刑;但是根 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應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 罰。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 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jié)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jié)后的結果仍不符 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吿刑。

4判處刑

判處罰金刑,應當以犯罪情節(jié)為根據(jù),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決定罰金數(shù)額。

5適用緩刑

適用緩刑,應當綜合考慮被吿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再犯 的危險以及宣吿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依法作出決定。但法律、 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規(guī)定不得適用緩刑的除外。

四、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 等因素,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節(jié)比例,在確定調節(jié)比例 時,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犯罪 等戸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在確定從寛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 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xiàn)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jié)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 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 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及本實施細則尚未規(guī)定的其他量刑 情節(jié),要參照類似量刑情節(jié)確定適當?shù)恼{節(jié)比例.對于同一事實涉 及不同量刑情節(jié)的,不得重復評價。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 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 刑的 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 10%-50%;

(3)根據(jù)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 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 處刑罰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 處罰;

(4)未成年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 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第(1)(2)項 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5)未成年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適當確定從寛的幅度;但減 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其在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事實所對 應的刑罰量。

2.對于已滿六十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 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已滿六十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40% 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 50%.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 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 情節(jié)、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 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 除處罰。

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 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 少基準刑的50%以下。

6.對于中止犯,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 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大小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造成損害的,減少基準刑的30% - 80%;

(2)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7.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 予以從寛?zhí)幜P,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 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無法區(qū)分主從犯的,根據(jù)不同被吿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 地位和作用,對罪責相對較輕的被告人適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 準刑的20%以下。

8.對于脅從犯,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 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 的,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9.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況,確定從寬 或者從嚴的幅度。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或者屬于從犯的一般教唆犯,可 以比照本《細則》常見量刑情節(jié)第7條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減少基準刑的的50% 以下;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0.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 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減少的刑期一般不應少于一個月。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栽等不 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犯罪事實或者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主動、直 接投案的,減少基準刑的20%-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 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的,減少基準刑的10%-30%;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吿人和已宜判的罪犯,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 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神罪行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并非岀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 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白首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覚,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 者司法機關救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以及其他類型的 自首,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8)有自首情節(jié),且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9)自首情節(jié)減輕比例根據(jù)基準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應超過四年,但依法免除處罰的除外。

11.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時問、程度、罪 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減少基 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12.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 一般立功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但一般不應超過 二年,不少于一個月:

(2)重大立功的,減少基準刑的20%- 50%;犯罪較輕的, 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因檢舉掲發(fā)犯罪的立功情節(jié)而予以從輕、減輕的刑罰,不應高 于或者等于被檢舉掲發(fā)的犯罪應當判處的刑罰。

13.對于當庭白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 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 首、坦白的除外。

14.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 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對綁架、搶劫等侵犯人身權利和財 產權利雙重客體的犯罪應從嚴掌握。

15.對于積彼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 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減少基 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shù)珱]有取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30% 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 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6.對于當事人根據(jù)刑事訴遡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 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禮道敝以及真誠悔尊 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7.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 以下。

18.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 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 幅度。

(1)在偵查階段認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處罰的,減少基準 刑的30%以下;

(2)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適當從寬,但從寬幅度一般不超過10%;

(4)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ji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 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白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 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等量刑情節(jié)不作重復評價。

19.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 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 刑的10%-40%, —般不應少于三個月。

對于前后罪屬同種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應當確定較高的從 重幅度。

20.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受處罰時間間隔長 短、次數(shù)、輕重等情況,増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 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1.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 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增加基準 刑的20%以下。

22.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 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冋及群體性事件中故意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增加基準 刑的20%以下。

五、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以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 為根據(jù).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以危害較重 的一種確定量刑起點,其他作為增加刑罰量的犯罪事實.在量刑起 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確定 所應增加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彖事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 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最刑起點.

(2)交通犖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 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幡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事故責任' 致人重傷、死 亡的人數(shù)或者財產損失的數(shù)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 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每増加十萬元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酒后, 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追逐競駛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在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4)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投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6)明知是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息的 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7)超載貨物50%以上或者營運中大型客車超載人員20%以上駕駛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構成交通條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 諒解等犯罪事實' 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 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醉酒獄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

(3)速行駛50%以上情節(jié)的;

(4)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5)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6)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貴任的;

(7)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貴任的;

(8)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下列情形,從產控制適用緩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 以上的;

(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 上的;

(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玫處罰的;

(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

(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 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 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6)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督或者 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對于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 人提出緩刑量刑建議前應向部門負責人報吿,并報請檢察長串 核;法院決定適用緩刑的、應由合議庭審理后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可以確定一個月拘役為量刑起點。

(2)其他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危險駕駛行為、醉酒程度、 道路類型、機動車種類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造成他人輕傷后果的;

(2)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3)無駕駛汽車資格的;

(4)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 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 車牌證的;

(5)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6)在訴訟期冋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7)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 醉酒閣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8)醉酒駕駛汽車,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80mg/100ml;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jù)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 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吿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追逐竟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按處拘役一個月, 并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2)從事校車業(yè)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模刺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4.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 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 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醉酒駕駛汽車,無本罪名第二條第二款第(I)至第(7) 項和第三款規(guī)定的從重情節(jié),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2)醉酒彎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 以依法適用緩刑。

5.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 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髭在170mg/l00ml以下,認罪 悔罪,且無本罪名第二條第二款第(1)至第(7)項和第三款規(guī)定 的從重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 精含量在100mg/l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jié),危害不大的, 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

悔罪,酒精含蛍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 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 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

(三)

1.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 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 眾存款的數(shù)額' 對象人數(shù)、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按照犯罪數(shù)額巨大與數(shù)額較大之差,除以數(shù)額較大的法 定最高刑與量刑起點之差,計算犯罪數(shù)額對應增加的刑罰量。

(2) 按照數(shù)額特別巨大與數(shù)額巨大之差,除以數(shù)額巨大的法定最高刑與最低刑之差,計算犯罪數(shù)額對應的刑罰量。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量標準按照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五倍執(zhí)行。

3.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向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非法吸收存款的;

(2)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戸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處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墓準刑的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j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 存款人人數(shù)、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 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6.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數(shù)額、存款人人數(shù)、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清退資金 數(shù)額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 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四)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七年 至九年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集資詐騙敎額等其他影響犯罪 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按照犯罪數(shù)額巨大與數(shù)額較大之差,除以數(shù)額較大的法 定最高刑與量刑起點之差,計算犯罪數(shù)額對應增加的刑罰量。

(2)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單位集資詐騙的數(shù)額標準接照個人集資詐騙的五倍執(zhí)行。

3.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2)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的 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 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5.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shù)額、詐騙對象、給集 資參與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 置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 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五)

1.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五年 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產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信用卡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 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増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信用卡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個 月刑期;惡意透支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 信用卡詐騙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數(shù)額每增 加三萬元,增加四個月刑期;惡意透支數(shù)額每增加三十萬元,增加四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以竊取、收買、騙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 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2) 多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惡意透支的除外);

(3)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信用卡詐騙的;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情節(jié)輕微的, 可以免除處罰:

(1) 案發(fā)后積破歸還透支款的;

(2) 案發(fā)后與銀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提供足額擔保的;

(3)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6.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 犯罪數(shù)額、危 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六)

1.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合同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合同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 合同詐騙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數(shù)額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合同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未遂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 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 既遂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 扶貧、 移民、救濟、醫(yī) 療款物的;

(2)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5) 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6) 揮霍詐騙所得財物,致使無法返還的;

(7)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積扱返還款項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 下。

6.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損失數(shù)額,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 數(shù)額。

7.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七)

1.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幡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以上產 重殘疾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以外,可以在十年 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 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的刑罰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増加刑罰暈,確定基準刑:

(1) 每增加一人輕徹傷的,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 一處輕傷的,增加三個月以下刑期;

(3) 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處 重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景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持槍支' 管制刀具等兇器傷害他人的;

(2) 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的;

(3) 事先預謀傷害他人的;

(4) 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5)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 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 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 因義憤故意傷害他人的;

(3) 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4)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 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 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輕傷害案件,已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 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的,可以從寬處理;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 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 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吿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已滿七十 五周歲的;

(3) 被害人有較大過錯的;

(4) 其他適用從寬處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輕傷害案件,已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公安機關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 在拉扯、推撩過程中造成傷害的;

(2) 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

(3) 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

(4) 其他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

(八)

1.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

(1)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有期 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好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浮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 幼女三人以上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 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 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程度、強奸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 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被強奸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的,増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 數(shù)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 對同一被害人強奸二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 輪奸二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3) 攜帶兇器或者釆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 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 利用教養(yǎng)、監(jiān)護' 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強奸未成年人,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 以下: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 進入未成年入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 采取暴力' 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 危害后果等犯罪事 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 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九)

1.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 準刑;

(1) 非法拘禁時間每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 實,非法拘禁次數(shù)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髭刑情節(jié);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 20%:

(1) 具有毆打、虐待、侮辱情節(jié)的;

(2)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 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3) 持兇器非法構禁他人的;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本人或者親屬為索取合法債務、維護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冋、危 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 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

1. 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

(1) 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以上或者搶劫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巨大 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 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 次數(shù)、數(shù)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 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搶劫數(shù)額未達到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年刑期; 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年刑期;

(2) 搶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搶劫次數(shù)超過三次 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每增加…人重傷的,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核搶劫的;

(2) 流竄作案或者結伙搶劫的;

(3)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構成搶劫罪的,根據(jù)搶劫的數(shù)額、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5. 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 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十一)

1.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戶盜竊的, 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 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等 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盜竊數(shù)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 盜竊數(shù)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 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毎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盜竊,增加二個月 至三個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多次盜竊,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次數(shù)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 竊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 合考慮未遂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況, 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既遂 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1) 夜間或者攜帶兇器入戶咨竊的;

(2)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3)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 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 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 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6) 因盜竊造成產重后果的;

(7) 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8) 流竄作案的;

(9)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

(10)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除處罰或 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1) 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歸還被害人的;

(2) 盜竊近親屬財物的;

(3)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的;

(4) 被害人諒解的;

(5)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 構成盜竊罪的,根據(jù)盜竊的數(shù)額、次敎、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 數(shù)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額無法計算 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8. 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 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 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二)詐騙罪

1.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 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髭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詐脂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 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電 信網(wǎng)絡詐騙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 詐騙數(shù)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 合考慮未遂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況, 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既遂 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 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2)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畏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a重后果的;

(5) 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6) 揮霍詐騙所得財物,致使無法返還的;

(7)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電信網(wǎng)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 下: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 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 組織、指揮電信網(wǎng)絡詐騎犯罪團伙的;

(4)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

(5) 曾因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 信網(wǎng)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在校學生' 喪失勞動 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 療等款物的;

(8) 以賑災' 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 利用“釣魚網(wǎng)站”鏈接、“木馬濯序鏈接、網(wǎng)絡滲透等隱 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11)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 歸案前自動將姓物歸還被害人的;

(2) 詐騙近親屬財物的;

(3)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諒解的;

(5)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 構成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的數(shù)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8. 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shù)額,危害 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 網(wǎng)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十三)

1. 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搶奪的,可以在六個 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次數(shù)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搶奪數(shù)額較大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 搶奪數(shù)額巨大的,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 搶奪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 二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搶奪,增加二個月 至三個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多次搶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次數(shù)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 奪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I) 駕駛機動車搶奪的;

(2) 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2) 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3) 駕駛非機動車搶奪的;

(4)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5) 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 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 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 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9) 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10)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1) 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

(2)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 被害人諒解的;

(4)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 構成搶奪罪的,根據(jù)搶奪的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構成搶奪罪的,綜合考慮搶奪的起因、數(shù)額、手段、次數(shù)、 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 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四)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一 年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職務侵占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按照犯罪數(shù)額巨大與數(shù)額較大之差,除以數(shù)額較大的法 定最高刑與量刑起點之差,計算犯罪數(shù)額對應增加的刑罰量。

(2) 按照數(shù)額特別巨大與數(shù)額巨大之差,除以數(shù)額巨大的法 定最高刑與最低刑之差,計算犯罪數(shù)額對應的刑罰量。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jīng)營、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 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 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 增加基準刑的10%-30%;

(3) 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 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 以下;

(5)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綜合考慮職務侵占的數(shù)額、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吿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5.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綜合考慮侵占的數(shù)額,手段、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 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五)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 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次數(shù)、犯 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 基準刑:

(1) 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 敲詐勒索數(shù)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 敲詐勒索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 至三個月刑期;

(7)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多次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shù)額確定量 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shù)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shù)額未達到 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 刑罰量的事實。

3.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內曽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 勒索的;

(4)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 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 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除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1) 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

(2)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

(3)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諒解的;

(5)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jù)敲詐勒索的數(shù)額、手段、次數(shù)'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二千元 以上敲詐勒索數(shù)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被吿人沒有獲得財物 的.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6.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數(shù)額、次 數(shù)、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 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六)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幡度內 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妨害公務的后果、犯罪情節(jié) 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増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I) 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 履行職責的;

(2) 造成財產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

(3)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因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規(guī)范而引起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 刑的20%以下。

5.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jù)妨害公務的手 択、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損毀情況等犯罪情節(jié),綜 合考慮被吿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6.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 害、財物的損毀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 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七)

1. 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1) 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 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以上的;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 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 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 在良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手 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尊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 準刑:

(1)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 聚眾斗毆雙方人數(shù)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 月至二個月刑期;單方人數(shù)十人以上的,毎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 至三個月刑期;

(4)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糾集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 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嫁合考慮聚眾斗毆的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 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八)

1.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幡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 內確定量刑起點。

(2) 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 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 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 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毎增加一千元, 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 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罰金的,根據(jù)尋俳滋事的次數(shù)' 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 度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4.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危害 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 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九)掩飾、隱瞞把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jù) 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 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 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個月 刑期;其中掩飾、隱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 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違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 增加二個月刑期;

(2) 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元,增加二個月 刑期;其中掩飾、隱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 非法控制計 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違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 增加二個月刑期;

(3) 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掄奪的機動車的,每增 加一柄或者價值每增加十萬,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 實成立為前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jié)嚴重的, 增加刑罰量要與上游犯罪所判處的刑罰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 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飾、隱瞞同樣或者類似犯罪所得 的;

(2) 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 過行政處罰的;

(3)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犯罪情節(jié)一般,認 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 以下(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1)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受,且系初 犯、偶犯的;

(2)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3) 其他情節(jié)輕微的情形。

5.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j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 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6.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 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斑惡性、人身危險性、 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事品罪

I.構成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 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髭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除依法應當判處 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以外,屋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慕苯 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 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 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相當數(shù)量的,可以在六個月至 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jié)戸重的,可以在三年至 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 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鴉片每增加一百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2)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滿十克的,鴉片每增加一百克,海 洛因、甲墓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費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可以技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冋題的解釋》(法釋C20163 8號) 的規(guī)定予以換算后確定適當?shù)臄?shù)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基準刑的10%- 30%:

(1)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鐘、制造毒品的;

(2) 向未成年人出倍毒品的;

(3) 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I) 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2)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3)組織' 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傭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 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j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 吿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7. 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綜合考慮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shù)最、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 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娛表現(xiàn)等因素, 從產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十一)

1. 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非法持有毒品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 他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 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鴉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 苯丙肢每增加五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 非法持有毒品情節(jié)戸重的,鴉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六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可以技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舂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的規(guī)定予以換算后確定適當?shù)臄?shù)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 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jù)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 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5. 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 數(shù)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吿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 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產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十二)

1. 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對象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 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 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 至二個月刑期;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豹20%以下:

(1) 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2)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5. 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據(j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 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吿人繳納罰金的 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6. 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 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十三)

1.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情節(jié)一般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 確定量刑起點。

(2) 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 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 數(shù)、對象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 引誘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引 誘多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 容留、介紹賣淫二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 至六個月刑期;容留、介紹多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每增加一人,增 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 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増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5)非法獲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旅館業(yè)、 飲食服務業(yè)、 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単位的 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增加基準刑的10%-20%。

4. 利用網(wǎng)絡發(fā)布招嫖信息、散發(fā)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 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 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6.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 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 適用。

六、附則

1.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2.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浙高法〔2017〕71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浙高法〔2017〕 111號)同時廢止。

3.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之前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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