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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11-07   閱讀: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吉高法〔2023〕154 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量刑活動,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 從寬制度,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xiàn)量刑公正,根據(jù)刑法、刑事 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 以法律為準繩,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 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xiàn)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 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xiàn);對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當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 一 )量刑步驟

1.根據(jù)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 二 )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只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在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后,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 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積極 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積極搶救被 害人、認罪認罰、累犯、前科、針對弱勢人員犯罪、重大災害期 間故意犯罪等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一般根據(jù)各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 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 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采用連乘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在此基礎 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不同層級之間的量刑情節(jié),采用連乘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

4.被告人犯數(shù)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 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各個量刑情節(jié)對個罪的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確定個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再依法進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 三 )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與被告 人罪責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應當減 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有數(shù)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 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與被告人罪責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 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但根據(jù)案件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shù)罪,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在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時,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減 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總和刑期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減 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 減少的刑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 五年的,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 20%的幅 度內對調節(jié)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 當調節(jié)后的結果仍不符 合罪責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 上刑罰、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7.宣告刑一般以月為單位計算。

( 四 )適用罰金刑

1.判處罰金刑,應當以犯罪情節(jié)為根據(jù),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決定罰金數(shù)額。

2. 罰金刑的適用應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與主刑相適 應,并對主刑起著一定的調劑作用,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3.刑法規(guī)定“ 并處” 罰金的,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規(guī)定“ 可以并處” 罰金的犯罪,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以及被告人的財產(chǎn)狀況,決定是否適用罰金。

4.刑法規(guī)定“ 單處” 罰金的,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

(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xiàn)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5.刑法分則、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罰金數(shù)額標準或計算標準的, 依照標準確定或計算罰金數(shù)額;沒有明確標準的,罰金數(shù)額不少于一千元。

6.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刑法規(guī)定“ 可 以并處” 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罰金;判處罰金的,罰金數(shù)額不少于五百元。

7.被告人減輕處罰的,應當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依法適用罰金刑。減輕處罰后適用的量刑幅度未規(guī)定罰金刑的,不判處罰金。

8.共同犯罪案件中,應當考慮各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 地位、作用、參與犯罪的數(shù)額、實際違法犯罪所得等情節(jié)分別判 處罰金。從犯的罰金數(shù)額一般不高于主犯的罰金數(shù)額,但主犯是未成年、年滿七十五周歲等特殊情況除外。

9.依法對被告人所犯數(shù)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相加,執(zhí)行總和數(shù)額。

(五)適用緩刑

1.適用緩刑,應當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并結合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依法作出決定。

2.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3.量刑起點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無法定、酌定從重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yōu)先考慮適用緩刑:

(1)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jié)的;

(2)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

(4)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shù)模?/p>

(5)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6)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的;

(7)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的唯一監(jiān)護人,或未成年人的唯一監(jiān)護人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適用緩刑:

(1)罪行較重,經(jīng)從輕、減輕處罰后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2)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從嚴把握適用緩刑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前科為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

(2)具有二次以上前科的;

(3)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骨干分子;

(4)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5)毒品再犯或者因毒品違法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故意實施不同種數(shù)罪的;

(7)曾被依法撤銷緩刑,或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的。

6.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案件的 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 用及其調節(jié)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 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xiàn)從寬。具體 確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jié)幅度與實際 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及本實施細則尚未規(guī)定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要參照類似量刑情節(jié)確定適當?shù)恼{節(jié)比例。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jié)的,不得重復評價。

( 一)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 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 偶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

1. 已滿 十 二周歲不滿 十四周歲 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 的 40%-60%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60% ;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10%-50%;

2.未成年人根據(jù)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 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 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 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罰” 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

3.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對 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依照本條第 1 項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4.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根據(jù)未 成年人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未成年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

( 二)對于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

1. 已滿六十五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下;

2.七十五周歲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下; 過失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 20%-50%;

3.行為人在年滿六十五周歲前后,或在年滿七十五周歲前后 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對其年滿六十五周歲后或年滿七十五周歲以后實施的犯罪,依照本條第 1 項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4.行為人在年滿六十五周歲前后,或在年滿七十五周歲前后 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的,根據(jù)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適當確定從 寬的幅度。但因年滿六十五周歲或年滿七十五周歲所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該部分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

(三)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對辨認控制能力的影響等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

1.病情為重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下;

2.病情為中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3.病情為輕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四)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 質、情節(jié)、后果以及聾啞人或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五)對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wèi)過當 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六)對于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避險過當 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七)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準備程度和 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 60%以下;犯罪 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八)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 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 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 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 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九)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 自動放 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損害的后果等情況,決定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 30%-60%;

2.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 50%-80%;

3.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十)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 20%-50%;犯罪較輕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一)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 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 40%-60%; 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二)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 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重的幅度。

1.對于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或者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教唆犯, 比照第(十)條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 教唆不滿 十八周歲 的人 犯罪的, 應 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三)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辦案機關發(fā)覺,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一般不超過四年;

2.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過四年;

3.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雖被辦案機關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 尚未受到訊問,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情況下的自 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該自首具有實際價值的,也可 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過四年;

4.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調 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 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該自首具有 實際價值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5. 強制戒毒期間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或被采 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 不同種罪行, 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6.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親 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7.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辦案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8.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9.有以上自首情節(jié)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的,不予從寬處罰。

(十四)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五)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

度、罪行輕重、悔罪程度以及實際意義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過二年;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一般不超過三年;

3. 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4.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

(十六)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 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七)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 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贓款贓物被依法追繳,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

4.對于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退贓退賠的,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

(十八)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 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shù)珱]有取得諒解的,可以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 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 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

(十九)對于當事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 二十)對于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搶救效果、人身損害后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 二十一)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 二十二)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在偵查階段認罪,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處罰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在審判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適當從寬,但從寬幅度一般不超過10%;

4. 同時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 解等從寬情節(ji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 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 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等量刑情節(jié)不作重復評價。

( 二十三)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從重處罰,但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五年、不少于三個月:

1. 刑罰執(zhí)行完畢不滿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2.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滿一年不滿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5%-40%;

3.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滿三年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4.后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質嚴重的,應適用較大的從嚴幅度。

( 二十四)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 長短、次數(shù)、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 二十五)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 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 二十六)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 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 二十七)“ 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中對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方法, 在“ 常見犯罪的量刑” 中又有特殊規(guī)定的,優(yōu)先適用特殊規(guī)定,一般不重復調節(jié)基準刑的比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 一 )交通肇事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 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達到 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有“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 動車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 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 車輛而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 情形 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 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shù)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 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 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有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達到 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 數(shù)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每 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 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 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 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 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 刑期;死亡人數(shù)及重傷人數(shù)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 以死亡人 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共財 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 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六 個月至一年刑期;死亡人數(shù)及重傷人數(shù)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 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 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shù)等其他影 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 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 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 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動投案且被害人不諒解的;

(2)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的;

(3)吸食毒品或危險駕駛致使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 二 )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80- 130 毫克 / 100毫升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其他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血液酒精含量、機動車類型、 車輛行駛環(huán)境、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其他犯罪情節(jié)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本罪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 30毫克,可以增加十五日拘役;

(2)造成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 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一個月 至二個月拘役。其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輕微傷、輕傷或者造成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增加一個月拘役;

(3)駕駛正在營業(yè)的營運客車、校車、單位通勤車、中型以 上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工程作業(yè)車、救護車、消防車等機動車 的,有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 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一個月十五日拘役;

(4)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逃 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以上拘役。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本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醉酒程度在 13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不具有本罪第 5 條第二款第(2) 至(10)項規(guī)定的從重情節(jié),可以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作出免予刑事處罰。

(2)血液酒精含量在 180 毫克/100 毫升以下,且不具有本 罪第 5 條第二款第(2)至(10)項規(guī)定的從重情節(jié),被告人認罪、悔罪,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作出免予刑事處罰:

①無從重處罰情節(jié),原則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 故僅致人輕微傷或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②具備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

③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見義勇為、緊急避險、救治病人而醉駕的。

4.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 程度、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罰金刑。其中:

(1)以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為罰金刑起點,每增加一個月,可以增加人民幣兩千元至三千元;

(2)以判處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為罰金刑起點,每增加一個月,可以增加人民幣三千元至四千元;

(3)從事校車業(yè)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5000 元計算, 以此累加。

5.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傷以上,并負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5)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 超載、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 罪行為后,又與證人串供,讓證人提供虛假證詞,試圖逃避刑事追究,后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

(8)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不適用緩刑的其他情形。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 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 列情節(jié)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十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每增加七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五百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每增加二十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五千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具有 “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shù)額滿五千萬元 不滿八千萬元,每增加二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犯 罪數(shù)額超過八千萬元,每增加五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 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滿二千五百萬元不滿五千萬元,每增加一百萬元, 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超過五千萬元,每增加二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案件的犯罪數(shù)額和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

罰量,二者數(shù)額均明確的, 以確定刑罰量更重的標準計算。

單位犯罪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量刑標準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標準執(zhí)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人數(shù)超過量刑起點規(guī) 定人數(shù)的 50%或造成存款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可以 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吸收對象為主要為未 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 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予以從輕處罰的,可以根據(jù)退贓退賠程度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下;

(2)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 賠,予以從輕處罰的,可以根據(jù)退贓退賠程度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量刑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j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存款人數(shù)、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相適應的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處或單處罰金的, 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的,一般并處 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 般并處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判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 般并處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五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金。

(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其 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十萬元至 五百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六十萬元以上罰金。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shù)額不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

7.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 存款人人數(shù)、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清退資金數(shù)額 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社會影響較大,集資群眾反映強烈的主犯;

(2)曾因非法集資類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 四 )集資詐騙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達到數(shù)額較大十萬元起點的,在三年至 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構成集資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巨大一百萬元起點的,或者集資 詐騙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1)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集資詐騙數(shù)額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二千五百萬元,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十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集資詐騙數(shù)額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60%:

(1)集資詐騙二百人以上的;

(2)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假冒國家機關或者公益性組織實施集資詐騙的;

(4)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集資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5)集資參與人主要為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

(6)造成集資參與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積極退贓,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絕大部分贓款被扣押,集資參與人損失絕大部分被挽回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未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量刑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 般并處十元至三百萬元罰金;判處五年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金。

(2)判處七年以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依法 應當沒收財產(chǎn)的除外。其中: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處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八十萬元以上罰金。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shù)額不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

6.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shù)額、詐騙對象、給集 資參與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 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拒不退贓、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2)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集資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3)造成集資參與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五)信用卡詐騙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 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 動,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七百五十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惡意透支,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五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

應的刑罰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 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 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七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 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 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 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 巨大”起點五百萬元的,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

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 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

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已作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

重情節(jié)”基準刑的除外)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同時 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60%: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

(3)信用卡詐騙雖未達到多次,但持有不滿十張空白信用卡

或者非法持有不滿五張他人信用卡的;

(4)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5)有經(jīng)濟能力而拒絕退贓和賠償損失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 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損失數(shù) 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罰金。其中:判處拘役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2)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 般并處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chǎn)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7.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 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有償還能力而拒絕退贓退賠的;

(2)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信用卡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3)多次進行信用卡詐騙,且未退繳大部分贓款的;

(4)曾因詐騙類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且未退繳大部分贓款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 六 )合同詐騙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構成合同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二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構成合同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二十萬元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 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構成合同詐騙罪,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的,或者 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1)犯罪數(shù)額不滿八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增加一個 月刑期;超過八百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單位犯罪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量刑標準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標準執(zhí)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1)多次實施合同詐騙的;

(2)有經(jīng)濟能力而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yī)療款物等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6)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實施合同詐騙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利較少的;

(3)在自愿認罪認罰基礎上,足額繳納罰金保證金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損失數(shù)額、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犯罪情節(jié)較輕,適用單處罰金刑的,一般判處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處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

(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chǎn)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4)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shù)額不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

7.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 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有償還能力而拒絕退贓退賠的;

(2)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模?/p>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七)故意傷害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 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 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

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 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 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級殘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3) 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6.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 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

(2)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

(3)屬于黑惡勢力犯罪的;

(4)曾因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在本地區(qū)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6)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7.需要說明的問題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 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 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 八 )強奸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犯強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 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 以上輪奸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致使 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程 度、強奸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 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強奸多人多次的, 以強奸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shù)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 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3)利用監(jiān)管、監(jiān)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強奸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40% 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 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nóng)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 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九)非法拘禁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未造成重傷、死亡后果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 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 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 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重傷人數(shù)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 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 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非法拘禁人數(shù)、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 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 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 以非法拘禁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shù)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10%-20%;

(2)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jié)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 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5)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6)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7)因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7.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危 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短,且未實施毆打、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②為索取合法債務或者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③因婚姻、家庭矛盾而非法拘禁他人,事后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④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的;

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③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紀檢監(jiān)察人員非法拘禁他人的;

④為索取非法利益或者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⑤為強迫他人加入傳銷、邪教等非法組織或者在實施傳銷、傳播邪教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

⑥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搶劫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 數(shù)額較大”,為 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脅,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在三年至六年 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 數(shù)額較大” 標準的;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 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劫次數(shù)、數(shù)額、致人傷害的后 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shù)額滿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 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搶劫致 一人重傷的;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 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次數(shù)、 數(shù)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shù)額滿三萬元后,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shù)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 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 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但同時 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3)多次結伙搶劫的;

(4)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5)持管制刀具等危險性工具搶劫的;

(6)搶劫后為便于逃脫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強制的;

(7)針對農(nóng)村留守婦女、兒童、老年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基準刑 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減少基準刑的 1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2)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3)轉化型搶劫,僅以輕微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構成搶劫罪的,根據(jù)搶劫的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處二千元至四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2)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chǎn)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6.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 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7.需要說明的問題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 以搶劫罪 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shù)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依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

(十一 )盜竊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者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 50% ,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在三個月拘役到九個月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 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自然災害、事 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 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等其他影 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二年內盜竊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巨大”起點三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 50% ,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 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 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組織、 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 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 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 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 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 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 50% ,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在十年至十二年 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 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 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 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盜竊數(shù)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 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準刑的 30% 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shù)額達 到較大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 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 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 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 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因盜竊造 成嚴重后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 10%以下;

(2)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 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盜竊犯罪事實已被發(fā)現(xiàn),案發(fā)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 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盜竊犯罪事實未被 發(fā)現(xiàn),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 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于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 以對應量刑幅度較 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 以既遂部 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以既遂部 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 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 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 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40%以下。但不得根據(jù)該量刑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說明的問題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 1-3 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的具 體情況予以確定: 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shù)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 數(shù)額較大”、“ 數(shù)額巨 大”、“ 數(shù)額特別巨大”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盜竊數(shù)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yè)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 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定罪處罰。

(5)多次盜竊,盜竊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shù)確定量 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shù)額達到 較大以上的, 以盜竊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shù)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6)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 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 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8.構成盜竊罪的,根據(jù)盜竊的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 竊數(shù)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盜竊數(shù)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 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六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處五千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4)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chǎn)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9.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 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具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之

一,且犯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2)教唆、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盜竊的;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4)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6)有能力但拒不退贓或者賠償損失的;

(7)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二 )詐騙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

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四萬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 起點: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 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 災、 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以賑災募 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 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 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四十五萬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 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發(fā)送短 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 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 災、搶險、防汛、優(yōu) 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 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 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 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 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 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 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 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 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 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 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于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 以對應量刑幅度較 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 以既遂部 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以既遂部 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 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 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 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40%以下。但不得根據(jù)該量刑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

7.構成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的數(shù)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8.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shù)額、危害 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 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詐騙或者將詐騙贓款贓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2)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在醫(yī)院詐騙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5) 曾因詐騙類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6)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7)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9.需要說明的問題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 數(shù)額較大” 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 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 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十三 )搶奪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或者 兩年內三次搶奪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 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搶奪罪定罪,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 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 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 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 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自然 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巨大”起點三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 者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 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 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 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 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 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二十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特 別巨大”起點的 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 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 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 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 救濟款物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 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搶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 帶 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yī)院搶奪 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 移民、救濟款物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 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 嚴重后果的。 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 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 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fā)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 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

6.構成搶奪罪的,根據(jù)搶奪的數(shù)額、次數(shù)、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搶奪數(shù)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 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 上八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處二千元至三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六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八萬元罰金。

(4)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chǎn)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

7.構成搶奪罪的,綜合考慮搶奪的起因、數(shù)額、手段、次數(shù)、 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多次搶奪,犯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2)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3)教唆、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4)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在醫(y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6) 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7)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搶奪或者將搶奪的贓款贓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9)搶奪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10)曾因搶劫、搶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11)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8.需要說明的問題

(1)多次搶奪,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shù)額確定量刑 起點,搶奪次數(shù)可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 的, 以搶奪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但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 行為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 節(jié)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十四 )職務侵占罪

(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量刑幅度的數(shù)額標準明確后予以補充規(guī)定)

(十五)敲詐勒索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較大”起點三千元, 或二年內敲詐勒索次數(shù)達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50%,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敲詐勒索罪定罪,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 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 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 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和次數(shù)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80%,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在三年至四年有 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 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 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 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 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 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

五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80%,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在十年至十 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 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 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 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 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敲詐勒索數(shù)額、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 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 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曾因敲詐勒索受 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 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 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 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 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 工作者等特 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shù)額分別達到“ 數(shù)額較大” 、“ 數(shù)額巨大” 、“ 數(shù) 額特別巨大” 的標準,并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jié)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根據(jù)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jù)敲詐勒索的數(shù)額、手段、次數(shù)、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二千 元以上敲詐勒索數(shù)額的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敲詐勒索數(shù)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二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 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至六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七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4)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 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7.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數(shù)額、次數(shù)、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2)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3)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4)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模?/p>

(6)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7)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8.需要說明的問題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shù)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 索次數(shù)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敲詐勒索數(shù)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以敲詐勒索數(shù)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shù)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2)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十六 )妨害公務罪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jié) 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shù)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30% 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 100%: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妨害公務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采用持械或駕駛機動車沖撞、拖拽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方法妨害公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 因執(zhí)行公務行為明顯不當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jù)妨害公務的手段、 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 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單處罰金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5.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 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 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未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輕傷、重大財產(chǎn)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②執(zhí)行公務行為明顯不當?shù)模?/p>

③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煽動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

③妨害公務致一人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④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七)聚眾斗毆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聚眾斗毆情節(jié)一般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傷害后果 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shù)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 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 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手段嚴重 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斗毆單方人數(shù)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次數(shù)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20%以下。

5.構成聚眾斗毆罪的,綜合考慮聚眾斗毆的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 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3)聚眾斗毆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

(4) 曾因暴力性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八 )尋釁滋事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 情節(jié)惡劣” 情形之 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 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 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 情節(jié)惡劣” 情形之 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 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 情 節(jié)惡劣” 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 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 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 情 節(jié)惡劣” 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 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 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 有下列“ 情節(jié)嚴重” 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 占用精神病人、殘 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 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 有下列“ 情節(jié)嚴重” 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 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 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 毀、 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 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 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 要或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 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 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 個月刑期;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尋釁滋事次數(shù)、傷害后果、強拿 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 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jīng)處理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 個月刑期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1)尋釁滋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 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故意擴大事態(tài),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yī)療機構或者醫(yī)務人 員的尋釁滋事行為,或者以受讓人委托處理醫(yī)療糾紛為名尋釁滋事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的,根據(jù)尋釁滋事的次數(shù)、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 度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一般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金。

5.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綜合考慮尋釁滋事行為的具體情形、 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 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實施以下尋釁滋事行為兩項以上的:隨意毆打他人,情 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 要或者任意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尋釁滋事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

(4) 曾因尋釁滋事或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 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 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 為的;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 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 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 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實施其他掩飾、隱瞞 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 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買 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拆解、拼裝 或者組裝的;修改發(fā)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更改車身顏色或 者車輛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犯罪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非 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而 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 得達到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shù)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一萬六千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每增加三十只,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shù)額達到五十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 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犯罪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非 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而 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 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三萬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超過五輛的,每增加一輛,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yè)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3)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犯罪情節(jié)一般,認 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1)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2)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jù)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單處罰金的,一般應當在犯罪數(shù)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 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至五萬元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6.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shù)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 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yè)的;

(2)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 二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 甲基苯 丙胺因一克以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鴉片六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一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jié)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 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在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三次的基礎上,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數(shù)量超過本罪第1條第 1款所列標準,增加相應的刑罰量。每增加鴉片四克,增加一個月 刑期;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一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五個月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十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鴉片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五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4.第四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起點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已作為認定“ 情節(jié)嚴重” 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向三人販賣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或者未成人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未成年、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毒品再犯;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

7.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應當根據(jù)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3)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8.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實施細則所稱“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 ,是指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二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其他毒品的數(shù)量標準與海洛因的對應比例關

系,折算確定的其他毒品相應數(shù)量。

( 二十一 )非法持有毒品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 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鴉片二十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一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 數(shù)量較大” 的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 情節(jié)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鴉片二十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每增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一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增加二個月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起點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鴉片一百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每增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五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增加一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認定“ 情節(jié)嚴重” 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2)被利用或被誘騙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jù)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金。

(3)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7.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 數(shù)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1)對于累犯、毒品再犯的,不得適用緩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①對于因吸食、持有毒品被行政處罰的以及因涉毒犯罪被刑事處罰過的;

②對于不能排除販毒嫌疑,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證據(jù)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①對于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

②對于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

③對于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的唯一監(jiān)護人,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

( 二十二 )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等其 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二年內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 10%-30%;

(2)國家工作人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4)旅館業(yè)、文化娛樂業(yè)等單位的經(jīng)營者或者管理者,容留他人吸毒的,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減少基準刑的 10%-40%。

4.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j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 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一般并處一千元至三萬元罰金。

5.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 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 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1)對于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

(2)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較輕的;

(3)對于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的唯一監(jiān)護人,且情節(jié)較輕的。

( 二十三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引誘一人賣淫;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 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 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 數(shù)、次數(shù)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非法獲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 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 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 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

數(shù)、次數(shù)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每增加一人次,

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非法獲利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非 法獲利超過三十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對于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 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 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 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2)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短信等發(fā)布招嫖信息,散發(fā)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

(3)在公共場所公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4)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到境內賣淫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jù)引誘、容留、介紹 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違法所得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 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但最低不得少于非 法所得額的二倍。對于非法所得額的二倍超過下列標準上限的,參照非法所得額的二倍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五 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 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金。

(2)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 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7.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2)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五 、 附 則

1.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

2.本實施細則規(guī)范上列二十三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范量刑。

3.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變動適 時作出調整。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

4.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 年7月1日《〈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吉高法 〔2014〕49號)同時廢止。之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 民檢察院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 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5.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3 年 11 月 1 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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