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2019年3月18日
【實施日期】 2019年3月18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超鏈接:(2019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guī)程 (試行)
(2019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guī)程 (試行)
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為依法妥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統(tǒng)一裁判尺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合肥法院審判實際,制定本審判規(guī)程。
一、訴訟主體及適用范圍
第一條[同一事故中僅有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內容查明其他賠償權利人是否已主張權利,其他賠償權利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為其保留必要的賠償份額。
第二條 [共同被告的追加]賠償權利人以機動車責任一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未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應當依職權追加該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交強險賠付義務,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除外。
賠償權利人僅以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賠償訴訟,未將機動車責任一方列為共同被告的,應當依職權追加機動車責任一方作為共同被告。
第三條[承擔按份責任的訴訟主體追加]存在多個侵權賠償義務人時,賠償權利人僅起訴部分賠償義務人的,需要在各賠償義務人之間劃分按份責任的,應向賠償權利人釋明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不同意追加的,可依職權追加為第三人。
第四條[侵權人死亡時訴訟主體認定]交通事故侵權人死亡,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被告: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以侵權人遺產的占有人或管理人為被告。
第五條[無責車輛方的訴訟主體認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車輛無事故責任的,應向當事人釋明追加無責車輛方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追加的,應在賠償總額中扣除相應的交強險無責限額,
第六條[審理范圍]除涉案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爭議外,其他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不得納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范圍
第七條[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受害人已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的,不影響其向侵權人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但對已獲賠償的醫(yī)療費等項目的主張,不子支持。
第八條[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后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附帶民事賠償中未獲支持的賠償項目或單獨就精神損害撫慰金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對其起訴不予受理。
二、賠償責任主體
第九條[投保義務人的責任]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不是同一人,由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租賃、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其他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盜搶車輛除外)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盜竊, 搶劫、搶奪車輛人員的責任]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十二條[掛靠車輛的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網約車、網約代駕評臺公司的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約車運行中造成車外人員損害的,在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與司機之間法律關系的基礎上依法認定各自的賠償責任。
網約代駕人員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比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責任]對交通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車輛駕駛人一般是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的 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中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接受勞務方的責任]駕駛人為他人提供勞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方承擔責任;駕駛員有重大過錯的,應當與接受勞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車輛買受人的責任]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拼裝, 報廢車輛買賣雙方的責任]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套牌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培訓單位、 陪練人員的責任]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陪練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泊車、代駕服務方的責任]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服務提供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試乘、試駕服務方的責任]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試駕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試駕者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者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好意同乘、無償搭乘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基于好意同意他人搭乘機動車,無償搭乘人因該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機動車方基于經營目的提供無償搭乘的(如售樓處提供的免費看房車、超市提供的免費交通車等);
(2)受害人按照規(guī)定免票乘車的。
三、事故責任認定及民事責任劃分
第二十三條[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提供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明顯依據不足,否則仍應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認定事故經過和責任,并參照事故責任劃分侵權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侵權賠償責任比例]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兩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為主次責任的,可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多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合理確定各車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負有事故責任的,可參照事故責任劃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 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的過錯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根據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取證情況,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的按照以下規(guī)則處理:
(1)機動車之間或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其中一方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于優(yōu)勢地位的,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確有過錯的,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受害人故意導致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受害人個體原因與交通事故的參與度]受害人自身健康狀況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該自身健康狀況源于人體自然老化或特殊體質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患有的疾病明顯加重其損害后果的,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當考慮受害人自身疾病對損害后果的參與度,并據此酌情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四、賠償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八條 [醫(yī)療費]受害人主張醫(yī)療費,應提供醫(yī)療費單據原件、診斷證明、病歷,住院費用清單,用藥清單等證據,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確定醫(yī)療費數額。
當事人對后續(xù)治療的必要性產生爭議的,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鑒定意見明確該費用必然發(fā)生的,可予支持。但受害人實際治療后就超出法院支持的后續(xù)治療費數額部分再行主張的,一般不予支持。
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可適用下列方式計算:保險公司舉證證明非醫(yī)保用藥的具體項目和數額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優(yōu)先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予以賠付,對超出限額的部分,按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受害人住院天數,按50元/天計算;受害人住院天數,應以病歷、住院費用清單等材料上記載的實際住院天數為基礎,合理確定。
第三十條[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參照住院時間和醫(yī)療機構的醫(yī)囑,按50元/天計算;醫(yī)囑未明確營養(yǎng)期的,可參照鑒定意見確定。
第三十一條[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賠償權利人提供的交通費憑證無法全部予以認定的,綜合考慮受害人傷情、就醫(yī)地點、住院時間,陪護人數,復診次數、可供選擇交通工具的種類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數額。
第三十二條[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期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期一般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合理的住院期間計入誤工期,受害人主張出院后合理期限內連續(xù)誤工的,應提供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載有建議休息意見的出院記錄、診斷證明等證據:未住院治療的受害人主張誤工費,提供與就診有關的掛號條,就診記錄等證據,且就診次數、頻率及診療內容合理的,應支持相應的誤工費。無法按照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誤工期的,按鑒定意見確定,誤工期最多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卡流水等工資發(fā)放證明或納稅證明: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但能證明其實際從事行業(yè)的,誤工費參照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無法舉證證明受害人實際從事行業(yè)或受害人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實際就業(yè)的城鎮(zhèn)居民,誤工費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對于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村居民、誤工費參照農、林、牧、漁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一般不支持誤工費、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年齡超過七十周歲的,原則上不支持誤工費。
第三十三條[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期,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數及護理人員收入狀況確定。
護理期按住院期間和醫(yī)囑護理期確定。有爭議的,按鑒定意見確定;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60周歲以上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計算5年;受害人因嚴重傷殘需要護理依賴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先行支持5年的后期護理費,受害人之后仍需護理的,可另行主張。
完全護理依賴按護理費100%比例計算,大部分護理依賴按護理費60-80%比例計算,部分護理依賴按護理費20-40%比例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員人數應在考慮受害人配戴殘疾輔助器具的基礎上結合醫(yī)囑、鑒定意見的內容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雇傭護工的。按照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雇傭護工的實際支出或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安徽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殘疾/死亡賠償金]殘族/死亡賠償金根據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及傷殘賠償指數確定,
賠償年限自定殘/死亡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殘/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鎮(zhèn)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
以受害人戶籍登記的住址作為判斷城鎮(zhèn)、農村居民的標準,戶籍登記地屬于城鎮(zhèn)區(qū)劃范圍的,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能夠舉證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已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其殘疾/死亡賠償金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具體情形如下:
(1)受害人所在集體的土地已被國家征收或者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收最其無法以農業(yè)為主要收入來源的:
(2)受害人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且已購買職工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的:
(3)受害人或其戶內同住家庭成員在城鎮(zhèn)購買商品房且已實際居住的:
(4)受害人系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yè)主且從業(yè)時間滿一年的;
(5)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在城鎮(zhèn)上學的:
(6)其他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往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生活消費地等團素綜合判斷可以參照適用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國產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參照輔助具配制機構的意見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確定,最長計算至受害人75周歲。
第三十六條[喪葬費] 喪葬費包括運尸費、冷藏費、整理儀容費用、遺體告別場地費、骨灰寄存費、購置墓地墓碑等費用,一般按安徽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
第三十七條[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 受害人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原則上總額以2000元為限.
第三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扶養(yǎng)年限、扶養(yǎng)義務人數、傷殘賠償指數確定,受害人未構成傷殘等級或鑒定為10級傷殘的,原則上不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以受害人的身份確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適用的賠償標準,受害人為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以受害人定殘/死亡之日確定被扶養(yǎng)人年齡,扶養(yǎng)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則取整數,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扶養(yǎng)年限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被扶養(yǎng)人,年齡每增加1歲,扶養(yǎng)年限減少1年,被扶養(yǎng)人75同歲以上的,扶養(yǎng)年限計算5年。
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乘以受害人傷殘賠償指數后的數額。
第三十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殘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對于未構成傷殘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若交強險責任限額不足以全額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對于需由其他賠償義務人賠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再乘以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比例。
第四十條[車輛維修費]賠償權利人主張車輛維修費的,應提供車輛維修費用支出的合法憑證、車損部位明細或修理項目明細,賠償義務人對于損壞或維修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費用等提出異議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十一條[其他財產損失]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在事故中損壞的車載物品。車上人員攜帶物品,能夠證明該損失金額的,應予支持:損失物品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賠償權利人應對該物品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十二條[車輛重置費用]賠償權利人主張車輛重置費用的,以車輛滅失,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重置費用為前提,車輛重置費用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該車輛的價值,根據鑒定意見或車輛原始價值、使用年限,行駛公里數,折舊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四十三條[停運損失】事故車輛系合法從事貨物運輸、族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應予賠償。
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道路運輸證、營運證等證明事故車輛系合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應提供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處理交通事故扣車天數證明、車輛維修機構出具的進出廠證明,修理工時證明、購車發(fā)票、提車單等證據證明停運期間。
停運損失數額,應綜合考慮運營成本,運營能力、近期平均利潤率,行業(yè)平均利潤率等因素予以認定,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停運損失數額的,可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運輸行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合理停運期間的損失,
第四十四條[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根據賠償權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車輛用途等進行判斷,賠償權利人已實際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費用應子支持:賠償權利人主張租貨車輛作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應在嚴格審查租車的必要性、合理性基礎上的情子以支持
第四十五條[車輛貶值損失] 賠償權利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鑒定費]鑒定費按照鑒定機構出具的發(fā)票所載金額予以確定,鑒定費屬于賠償義務人賠償范圍,由車輛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負擔。
重新鑒定的,賠償權利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被推翻,單方鑒定費用由賠償權利人自行負擔:重新鑒定意見未推翻此前單方鑒定意見的,重新鑒定費用由重新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七條[訴訟費】交強險賠償部分的訴訟費負擔,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部分的訴訟費負擔,一審案件以及保險公司未上訴的二中案件適用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問沒有約定以及保險公司上訴的二審案件,意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四、保險賠付責任
第四十八條 [第三者轉化】下列情形中本車駕駛人主張保險公司在本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予支持:
(1)下車后因自身駕駛行為不當被本車碰撞、碾壓導致傷亡的;
(2)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被甩出車外后遭本車碰撞,碾壓的;
(3)為逃避交通事故而跳車導致傷亡的。
本車駕駛人以外的車上人員脫離本車后,遭本車碰撞,碾壓導致傷亡的,保險公司應在本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子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多車事故的交強險保險責任]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受害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受害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應予支持。
第五十條 [掛車交強險保險責任]掛車未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牽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五十一條[車輛買賣、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的交強險保險責任]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機動車所有權變動,機動車發(fā)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不影響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
第五十二條[無證駕駛、醉駕等情形下的交強險保險責任]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不符,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影響承保交強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盜搶車輛的交強險保險責任]被保險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第五十四條[交強險無責賠付]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無責車輛方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原因力的、承保該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無責賠付責任,無責車輛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無原因力的,承保該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無責賠付責任
第五十五條[零時生效條款效力]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時、首次投?;蚪粡婋U已過保險期限的,保險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已告知投保人可以選擇“即時生效”,否則保險單打印生成的“零時生效”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對投保后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特種車輛的交強險保險責任]特種車輛在運行或作業(yè)時造成車體之外的第三人損傷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責任] 在確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人賠付責任時,應重視保險法、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嚴格依合同處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尊重契約精神,保險人可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提出抗辯,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權可向受害人行使。
第五十八條 [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應認定其履行了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應認定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五十九條[免責條款的效力】商業(yè)三者險合同對于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無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證駕不符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駕駛車輛的情形,以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逃逸等情形約定免責的,保險人舉證證明對此已履行提示義務的,應確認該約定有效.
第六十條[行駛證、號牌被注銷車輛的三者險保險責任]車輛行駛證,號牌被注銷,仍然上路行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其對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應免除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的三責險保險責任]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駕駛營運車輛從事危險貨物或道路旅客運輸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其對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應免除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年檢不合格,未年檢車輛的三者險保險責任]年檢不合格仍然上路行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其對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數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應免除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責任。
未年檢車輛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進行年檢,并不存在安全隱患,且車輛本身性能與交通事故發(fā)生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駕駛人尚在實習期的三者險保險責任]駕駛人在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執(zhí)行公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其對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應免除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
駕駛人在增加準駕車型實習期內駕駛上述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明確載明該類情形免責且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賠續(xù)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計免賠]不計免賠率險系附加險種,被保險人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的,適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有關免賠率的約定,與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無關。
第六十五條[賠償計算方式]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對于賠款計算約定了明確計算方式的,按該約定計算:計算方式約定不明的,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扣除約定免賠率的款項后,總額仍超過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的,按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足額賠償.
五、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墊付款的處理] 對于機動車責任方先行墊付的費用,受害人的訴請中包含該部分費用的,一并處理, 扣除機動車責任方應當承擔的損失部分,余下墊付費用由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機動車責任方,但后續(xù)治療費可能超出保險限額的,對責任方的墊付款項可暫不處理,受害人的訴請中不包含該部分費用的,根據保險人意見決定是否一并處理。
第六十七條[無法投保的其他車輛賠償方式]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燃油助力車等無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無需先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其視為機動車認定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又另行起訴的]對于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非經變更,搬銷或被宣告無效,當事人應當履行;受害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按法定標準賠償損失的,應向其釋明增加撤銷協(xié)議或確認協(xié)議無效的訴訟請求,和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一并審理,
第六十九條[重新鑒定程序啟動】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單方委托鑒定而由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合理質疑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訴前調解過程中或訴訟過程中申請鑒定,由人民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無充分證據推翻的,應予確認。
第七十條[賠償次序]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次序: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判決主文可表述為。XX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某某XX元,賠償項目,賠償比例及計算方法等應在事實認定和論理部分表述,不應在判決主文中出現:
(2)不足部分,結合賠償義務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判決主文可表述為,XX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某某XX元: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子以賠償,判決主文司表述為,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某XX元。
六、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審判規(guī)程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本審判規(guī)程適用于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規(guī)程;本院此前制定的指導意見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