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發(fā)布日期】 2001.12.31
【實施日期】 2001.12.3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院:
你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承擔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
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整。
2001年12月31日
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主要事實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黃克林、程連生交通事故賠償案期間,對機動車輛連環(huán)轉讓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是否承擔責任存在分歧,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處理仍然存在分歧,并認為此案有代表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該案的案情是:
黃克林(原審被告、上訴人)于1993年購買中巴車一輛,后轉讓給盧春華,盧春華轉讓給錢鋒,錢鋒轉讓給程連生,車輛轉讓時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黃克林轉讓車輛時,將有關車輛資料交付了盧春華,后又與錢鋒約定:錢鋒一年之內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1995年,錢鋒以黃克林的名字,以陳立東提供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登記領取了機動車新牌照(若錢鋒如實填寫表格,則車管所將強制過戶)。1998年3月,程連生(原審被告)所雇駕駛員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韓如春(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等10人重傷,26人輕傷,車輛損壞的后果。程連生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我院的意見
此案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車主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原車主已失去對車輛的支配和運行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法控制和防范,故車輛未過戶的過錯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應當是支配機動車運行并從中受益的人,即機動車實際占有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車主應當承擔責任。其理由為:舊機動車轉讓應當?shù)浇灰资袌鲞M行(須對車輛質量狀況進行檢驗),然后辦理過戶手續(xù)。機動車輛未經質檢轉讓,致使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風險加大,故車輛不過戶的,原車主應承擔相應責任。為保護受害人利益,應判令登記的車主和實際曾購買過車輛的人均承擔部分責任。
三、請示的問題
對機動車輛連環(huán)轉讓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是否承擔責任?
現(xiàn)予請示,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