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2006]行他字第17號
【發(fā)布日期】 2007.12.03
【實施日期】 2007.12.0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