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1年05月1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91〕24號
施行日期1991年05月1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產業(yè)政策,合理調理產業(yè)結構和產品結構,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勵生產和使用國產先進技術產品,以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的,均可申請列為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
(一)已由國家級產品質量檢測中心認定,并通過省部級組織鑒定,產品已達到或接近國外同類產品先進技術水平;
(二)產品國產化率在60%以上,經過實際使用,技術成熟、質量穩(wěn)定、使用可靠;
(三)產品已能批量生產,可以正常提供用戶需要;
(四)產品售價合理,能夠提供銷售前后優(yōu)質服務。
二、 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的報批和審定程序為:
(一)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qū)經濟委員會(計劃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或國務院各部門向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
(二)由產品歸口部門進行審查,或由專門聘請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三)國家計劃委員會組織生產、供應,使用部門以及有關單位討論審定;
(四)國家計劃委員會公布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目錄。
三、 國家計劃委員會要根據國內外生產技術發(fā)展狀況,及時增加和調整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目錄。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已經列為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由于情況變化,已不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的,應予撤銷。
四、 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可優(yōu)先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
五、 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生產單位尚需直接進口少量國內暫時解決不了的特殊原材料和關鍵零部件,其所需的外匯額度,經過產品歸口部門審批,并由生產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后,可在一定時間內向用戶收取。
六、 為使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能夠順利地生產和供貨,各有關單位在流動資金和原材料供應等方面要盡量提供方便。
七、 為生產國產先進技術產品所必需的技術改造項目,各有關部門要在審批立項和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優(yōu)先安排。
八、 已列為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的國產先進技術產品,國內用戶要優(yōu)先選用,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加強管理,鼓勵用戶使用。
本通知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