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7年07月2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7〕124號
施行日期1987年07月2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九日《關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的報告》收悉,經轉請水電部研究后,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水電部《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報告的處理意見》,請照此執(zhí)行。
二、鑒于水電部報告提出的意見,對全國當前的防洪清障工作具有普遍意義,現轉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對有些基層單位錯誤號召甚至組織群眾繼續(xù)阻礙清障工作,應提出嚴肅批評。大汛當前,各地要堅決排除干擾,切實抓緊做好清障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的報告》的處理意見
國務院:
山東省人民政府七月九日向國務院作了《關于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的報告》?,F對這個報告提出一些問題的處理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積極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清障工作的緊急通知和李鵬副總理關于防汛工作的重要講話,做了大量工作,是有成績的。
二、山東省人民政府報告中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其中一些已作了答復處理。主要是:
(一) 南四湖湖西大堤的房屋問題,我們認為,湖西大堤堤上禁止建房已是三令五申,所以,對今年新的違章建房必須全部清除;對于舊房,包括原有舊房今年翻修的,現在可不拆除,待汛后統(tǒng)一規(guī)劃解決。
(二) 清葦工資問題,鑒于南四湖洪道中蘆葦是野生的,清除這些行洪障礙所需人工,可以適當給予合理報酬。這部分經費,水電部可適當補助。
三、關于清除蘆葦和違章魚池,影響漁、湖民生產和生活問題,經反復研究后認為,要求南四湖主洪道清除蘆葦,打開一千五百米行洪通道是合理的。如果這一行洪通道不打開,阻礙洪水下泄,將造成嚴重災害。我們并未要求清除南四湖全部蘆葦,只是要求清除主洪道中阻礙洪水下泄的蘆葦,南四湖漁、湖民不應依靠主洪道中的蘆葦做為主要經濟來源。同樣,我們要求清除的是近幾年違章修建的阻礙洪水下泄或阻礙蓄洪的違章魚塘。在清除這些阻水的蘆葦、魚塘及建筑物時,不應給予補償。
四、關于南四湖洪水出路的南下、東調工程,我部已在治淮計劃中優(yōu)先安排。上級湖保證水位之事,由于涉及南四湖蓄洪容量,問題較大,我們正在南四湖水利規(guī)劃中統(tǒng)籌考慮。
此外,從前一階段防汛準備工作來看,今年各地抓得都較早,各級人民政府都很重視,行動較快,總的形勢很好。但是,最近一些地方通過不同方式,反映了對清障工作的不同認識。大多是反映清障造成群眾生產和生活困難,要求明確政策,給予補貼、賠償和照顧等。經研究,我們認為,清障工作主要是清除江河行洪通道中人為阻水障礙和生物阻水障礙。在行洪道上人為設置阻水建筑物或種植阻水作物都是違章的,不存在由于清除這些行洪障礙造成群眾生產和生活困難問題,這與利用一些洼地行洪滯洪不同。前者是清除違章建筑或違章作物,保障洪道暢通問題;后者是犧牲局部、保護大局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些重大問題上,應該分清是非,統(tǒng)一認識。只有這樣,才能使江河清障工作少受干擾,堅持下去,取得實效。
以上如無不當,建議批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水利電力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