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4年09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4〕96號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10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福清灣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閩政〔1993〕綜286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福清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開放海域范圍和有關外國籍船舶進出港航線等具體事宜,由你省與海軍東海艦隊商定。
二、 同意福清松下港口岸設立邊檢、海關、衛(wèi)檢、動植檢和商檢等檢查檢驗機構,人員編制核定為300人,其中邊檢120人,海關60人,衛(wèi)檢35人,動植檢35人,商檢50人。以上人員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xiàn)有人員中選調(diào),不從社會上招收。港監(jiān)、船檢和口岸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地方解決。
三、 福清松下港口岸邊檢、海關、衛(wèi)檢、動植檢和商檢等單位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國家補助420萬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按《國務院關于開放口岸檢查檢驗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問題的批復》(國函〔1994〕74號)辦理,其余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jiān)、船檢人員的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由地方交通部門解決。口岸各檢查檢驗單位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yè)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 福清松下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