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19年12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2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托,現(xiàn)對提請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 收容教育制度建立和實施的情況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chǎn)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睋?jù)此,1993年9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收容教育所的設置、收容教育決定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期限及解除、對被收容教育人員的管理和權利救濟等內容。作為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chǎn)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依法建立的收容教育制度施行20多年來,對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社會風氣,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二、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理由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等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最長十五日拘留、最高五千元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日起施行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以及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隨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jīng)完成。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聯(lián)合調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實施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單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并書面征求了有關單位意見。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jīng)形成共識。目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時機已經(jīng)成熟。
三、 議案的主要內容
議案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廢止收容教育制度。二是明確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zhí)行收容教育的人員予以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zhí)行。
四、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后的相關工作
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zhí)行收容教育的人員予以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zhí)行。同時,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廢止、清理。
議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