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工資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
發(fā)文日期1986年09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勞人干〔1986〕50號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2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中發(fā)〔1985〕9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行政機關中部分行政人員實行職務工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處、科級領導職數
1.國務院各部門的處,一般設正職一人或正副職各一人,任務較重、人數較多的處可增設副職一人。國務院各部門的處級領導與一般工作人員的比例平均不超過一比三(即平均一名處級領導,至少有三名一般工作人員)。
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處,一般設正職一人或正副職各一人,任務較重、人數較多的處可增設副職一人。這些部門的處級領導與一般工作人員的比例平均不超過一比四。
3.地級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科,設正職一人或正副職各一人。這些部門的科級領導與一般工作人員的比例平均不超過一比四。
4.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正職一人,副職一至二人。
二、 關于一般行政職務
1.一般行政職務是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只在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中不設科的處內設置。
2.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員,必須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處理本職工作的科學文化知識和政策水平,積極工作,能夠較好地完成領導交給的工作任務,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其他條件是:
辦事員:能夠完成一般性具體工作。
科員:能夠獨立處理本處(室)、科的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員:熟悉分管工作的情況,掌握有關政策、制度、規(guī)定,有獨立工作能力,能夠較好地草擬文件。
主任科員:能夠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熟練地草擬文件,能夠獨立承擔調查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總結工作經驗的任務,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
3.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與科員、辦事員的比例,國務院各部門平均不超過一比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平均不超過一比二。對于年齡五十多歲,工齡在三十年以上,符合任現(xiàn)職條件的人員,允許一次性定為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不占比例限額。
三、 其 他
1.國務院各部門設在地方的直屬機關,按本通知對地方相應規(guī)格機構的要求確定各種職務的職數及比例。
2.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實施工作中,要加強領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統(tǒng)一認識,嚴格紀律,不能降低任職標準,不能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