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5年03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27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于對一些城市要求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處理意見的報告》,現(xiàn)在轉發(fā)給你們。除原已批準和這次批準的城市以外,今后其他城市一律不再實行計劃單列。
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關于對一些城市要求在國家
計劃中單列戶頭處理意見的報告
(1984年9月21日)
最近,一些省相繼提出將省會城市的計劃在國家計劃中單列戶頭。經研究,現(xiàn)
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少數(shù)經濟地位特別重要的大城市實行計劃單列,對于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發(fā)揮中心城市的作用是有好處的。但計劃單列的城市不宜太多。因此,我們建議,除原已批準的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四個城市實行計劃單列之外,還可同意六十年代初期曾實行過計劃單列的哈爾濱、廣州、西安三個省會城市恢復計劃單列,并賦予其相當于省一級經濟管理權限,今后,其他城市一律不再批準實行計劃單列。不實行計劃單列的城市,同樣可在黨中央、國務院統(tǒng)一部署下,積極地、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各項經濟體制改革的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fā)各省、自治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