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6年07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工改企字〔1986〕2號
施行日期1986年07月0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yè)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辦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業(yè)經國務院領導審查同意,現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1986年企業(yè)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試點方案的調整核定,要同建立健全企業(yè)的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要有利于提高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經濟效益。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在認真總結1985年掛鉤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把今年繼續(xù)掛鉤試點的工作切實做好。
國家按今年繼續(xù)試點企業(yè)1985年職工平均人數每月人均5元,核增給各地區(qū)、各部門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數額和國家按地區(qū)、部門對應提工資總額扣除工資調節(jié)稅與各地區(qū)、各部門對企業(yè)按應提工資總額扣除工資調節(jié)稅的差額,由各地區(qū)、各部門統一掌握、調劑使用?!短幚硪庖姟分饕敲鞔_國家核定各地區(qū)、各部門工資總額基數總的調整原則。企業(yè)工資總額基數如何調整,由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國家核定的基數范圍內,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確定,但不能平均分配。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根據勞人薪〔1985〕29號文件和《處理意見》的規(guī)定,對企業(yè)1986年掛鉤試點的調整方案進行審核匯總(按附表格式),提出本地區(qū)、本部門工資總額和上繳稅利兩個基數的調整額度,連同1986年退出試點企業(yè)的申請報告一起,于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報國務院企業(yè)工資改革研究小組,經審核批準后下達執(zhí)行。
附一:關于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yè)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辦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按照國務院國發(fā)〔1985〕2號文件和勞人薪〔1985〕29號文件精神,1985年經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批準,在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yè)中,試行了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浮動的辦法。通過一年的試點工作,從大多數企業(yè)看,這個辦法的效果是比較好的,它對企業(yè)提高經濟效益,調動企業(yè)和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總結和完善。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今年的主要任務是鞏固、消化、補充、改善已經出臺的改革方案的指示精神,經調查研究和座談討論,現對掛鉤試點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 關于工資總額基數
核定各地區(qū)、各部門1986年工資總額基數的辦法是:以繼續(xù)試點企業(yè)核定的1985年工資總額基數加上1985年實際應提取的新增工資為基礎,減去按 《國營企業(yè)工資調節(jié)稅暫行規(guī)定》計算應繳納的工資調節(jié)稅額,加上全國統一規(guī)定的套改工資標準人均5元(按繼續(xù)試點企業(yè)1985年職工平均人數計算)的數額,作為1986年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1985年由四類工資區(qū)提高到五類工資區(qū)的掛鉤試點企業(yè),因提高地區(qū)類別而增加的工資標準部分,可計入工資總額基數。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范圍內,對所屬試點企業(yè)的工資總額基數進行核定。核定的辦法可參照上述原則,并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guī)定。按人均5元給各地區(qū)、各部門核增的工資總額基數,不要平均用于每戶企業(yè)。對少數扣除工資調節(jié)稅后工資總額仍比1985年工資總額基數增長過高的企業(yè),各地區(qū)、各部門可再適當核減其工資總額基數。
二、 關于上繳稅利基數
核定1986年上繳稅利基數的辦法是:1985年實際上繳財政的稅利,加上當年用新增利潤歸還技措貸款和基建改擴建貸款50%視同上繳稅利的部分,作為1986年上繳稅利基數。
企業(yè)新建、擴建項目必須增人增工資的,在調整工資總額基數的同時要相應調整上繳稅利基數。對沒有經濟效益的治理“三廢”項目,可不增加稅利基數。稅利基數如何調整,各地區(qū)、各部門可按照上述原則,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確定稅利基數的調整幅度。
1986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經委批準減免調節(jié)稅的試點企業(yè),當年可將減免的調節(jié)稅額視同上繳稅利。
三、 關于掛鉤浮動比例
1985年國家核定給各地區(qū)、各部門的掛鉤浮動比例,1986年一般不作調整。各地區(qū)、各部門可在國家核定的總比例之內,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yè)的掛鉤浮動比例作適當調整。
為避免因價格和其它一些客觀因素造成部分企業(yè)1986年稅利增長很大而使工資增長過高的情況,各地區(qū)、各部門應對稅利增長幅度大的企業(yè)進行分析,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應適當降低其掛鉤浮動比例,具體辦法由各地區(qū)、各部門確定。
四、 關于經濟考核指標
為提高企業(yè)綜合經濟效益,凡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的企業(yè),都要規(guī)定經濟考核指標。工業(yè)企業(yè)主要是:質量、品種、成本、消耗、安全、合同履行率等;商業(yè)企業(yè)主要是:銷售額、經營品種(主業(yè))、費用水平、資金周轉及執(zhí)行政策、服務質量等。各地區(qū)、各部門可視企業(yè)不同情況,確定具體考核指標。質量指標要作為否定指標,必須按月嚴格進行考核,當月沒有完成質量指標的,不能預提新增工資;全年計算,沒有達到質量指標要求的,要視完成質量指標的情況扣減當年新增工資,扣減比例不得低于30%;其他經濟考核指標沒有達到要求的,扣減當年新增工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每項具體考核指標的扣減比例,由各地區(qū)、各部門確定??己酥笜?,地方所屬企業(yè),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經各地區(qū)企業(yè)工資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由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并進行考核;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企業(yè),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考核。
五、 關于工資調節(jié)稅
部分企業(yè)1985年實際發(fā)放的新增工資加上核入工資總額基數中的獎金,人均不足四個月標準工資,但1985年工資總額比上年增長超過了7%,按規(guī)定交納工資調節(jié)稅有一定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一次性減免工資調節(jié)稅的照顧,并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1986年仍按工資調節(jié)稅辦法計征工資調節(jié)稅。
六、 關于1986年不再擴大試點面和企業(yè)退出試點的處理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今年不再擴大試點面的指示,考慮到目前價格體系尚未理順,企業(yè)工資改革的方針和方案正在研究,今年不再增加新的試點企業(yè)。各地區(qū)、各部門部分企業(yè)退出試點后,也不要再補充新的試點企業(yè)。
1986年少數企業(yè)確有較大困難無法繼續(xù)掛鉤試點的,可以申請退出。由于從1986年起,紡織、絲綢企業(yè)推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掛鉤試點企業(yè)中的紡織、絲綢企業(yè)原則上應改為實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如企業(yè)愿意繼續(xù)試行掛鉤辦法,則實行崗位工資制增加的工資應從新增效益工資中開支。申請退出試點的企業(yè),可在報送1986年掛鉤試點調整方案時一并報經國務院企業(yè)工資改革研究小組批準后退出試點。
經批準退出掛鉤試點的企業(yè),應按第二步利改稅辦法計算1985年的企業(yè)留利和獎金。經計算,掛鉤辦法比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多拿的新增工資部分,從企業(yè)1985結余的獎勵基金中退還,沒有結余的,從1986年提取的獎勵基金中扣除,并按規(guī)定向國家繳納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獎金稅以及其它各項非試點企業(yè)應向國家繳納的款項;掛鉤辦法比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少拿的工資部分,一律不補。
七、 1986年試點企業(yè)調整方案的審批程序
1986年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辦法企業(yè)的調整方案,由各地區(qū)、各部門根據本“處理意見”和1985年試點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核匯總,提出工資總額和上繳稅利兩個基數的調整額度,報國務院企業(yè)工資改革研究小組審核批準后下達執(zhí)行。
附二:各地區(qū)、各部門一九八六年企業(yè)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試點方案調整匯總表
匯總單位:
\ | | 核定 | |
\ 項 | 1985年掛鉤基數 | | 1985年 |
\ |---------------| 掛鉤 |----------------------|
單 \ 目|1984年| 上繳稅 | 工資總 | | 職工平 | 實際上 |比上年| 應提工 |比上年|
\ |職工平 | | | 浮動 | | | | | |
\ |均人數 | 利基數 | 額基數 | | 均人數 | 繳稅利 |增 長| 資總額 |增 長|
位 \ | | | | 比例 | | | | | |
\|(萬人) |(萬元)|(萬元)|(1:)|(萬人)|(萬元)|(%)|(萬元)|(%)|
甲 | (1) | (2) | (3) | (4) | (5) | (6) |(7)|(8) |(9)|
合 計 | | | | | | | | | |
說 明
------------------------------
1.本表由各地區(qū)、各部門匯總填列,不下發(fā)企業(yè)單位。
2.單位欄“合計”以下填寫掛鉤試點企業(yè)名稱。
3.第(8)欄“應提工資總額”為核定的1985年掛鉤
的工資總額基數加上1983年隨上繳稅利增長而增
加的效益工資,不包括其它因素增加的工資。
4.第(11)欄“應扣工資調節(jié)稅額”在“合計”一行填
寫按地區(qū)(部門)計算額,企業(yè)單位按應扣數填列。
5.第(12)欄“月人均5元增資額”在“合計”一行
中填寫按地區(qū)(部門)1985年職工平均人數計算的
數額;企業(yè)單位月人均增資根據具體情況填列,但
企業(yè)匯總數不能大于合計數。
6.第(15)、(16)欄在增人增資的同時,要調整上繳
稅利基數,如是治理“二度”項目,不能增加稅利
基數的,應在第(24)欄“備注”中注明。
7.第(23)欄“1986年減免調節(jié)稅額”指經財政部、國
家經委批準的減免調節(jié)稅。
8.計算單位“萬元”,小數點后保留兩位小數。
續(xù)表
\ 項 | 1 9 8 5 年 增 減 項 目 |
\ |----------------------------------|
\ | 工 資 總 額 |
\ 目 |----------------------------------|
單 \ |合 計|應扣工資|月人均5|四類工資|接收復轉|新擴建項|成建制劃|
\ | |調節(jié)稅額|元增資額|區(qū)提五類|軍 人 增|目增人增|出劃入增|
\ | | | |增 資 額|資 額|資 額|減工資額|
位 \ | | | | | | | |
\|(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萬元)|
甲 |(10)|(11)|(12)|(13)|(14)|(15)|(16)|
合 計 | | | | | | | |
\ 項 | 1985年增減項目 |
\ |--------------|
\ | 上 繳 稅 利 |
\ 目 |--------------|
單 \ |合 計|新擴建項|成建制劃|
\ | |目增加額|出劃入增|
\ | | |減 額|
位 \ | | | |
\|(萬元)|(萬元)|(萬元)|
---------|----|----|----|
甲 |(17)|(18)|(19)|
合 計 | | | |
\ 項 | |1986年| 備
\ | 1986年調整核定數 | |
\ | | 減免調 |
\ 目 |--------------| |
單 \ |上繳稅利|工資總額|掛鉤浮動| 節(jié)稅額 |
\ | | | | |
\ |基 數|基 數|比 例| (萬元)| 注
位 \ | | | | |
\|(萬元)|(萬元)|(1:)| |
甲 |(20)|(21)|(22)| (23) |(24)
合 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