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83〕54號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 1983年7月9日)
經(jīng)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軍隊離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門管理。希望各級民政部門,克服困難,努力做好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干部的愛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請各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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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軍隊離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問題的通知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4-03-05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83〕54號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 1983年7月9日) 經(jīng)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軍隊離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門管理。希望各級民政部門,克服困難,努力做好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干部的愛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請各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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