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3年06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3〕第34號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1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于1992年12月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1992]財工字576號),規(guī)定從1992年開始,全國每千瓦時電力征收三厘錢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三峽基金”)?!巴ㄖ毕掳l(fā)后,各地“三峽基金”的征收入庫工作進展緩慢,有些省(區(qū))要求免交甚至出現(xiàn)拒交的現(xiàn)象,致使“三峽基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了三峽工程準備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 三峽工程是一項造福于子孫后代的跨世紀工程,需要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援。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fā),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照《關于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中第二條規(guī)定的范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或緩征。
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局和電力部所屬各電管局要在每月終了后十日內,將“三峽基金”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對1992年和1993年1至5月份應交而未交的“三峽基金”,必須在今年 6月底以前徹底交清,不得拖欠。否則,要追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 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
四、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yè)財政駐廠員處,要真正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監(jiān)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
五、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電力、計劃部門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