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fā)布日期】 1957.07.15
【實施日期】 1957.07.15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董必武院長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批準張鼎丞檢察長關于1956年以來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為了保衛(wèi)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保障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會議認為: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繼續(xù)注意工作的檢查和經(jīng)驗的總結,進一步健全各項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徹底清除反動的舊法觀點,更好地完成國家所付予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