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6〕14號
施行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將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請示》(粵府[2005]10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xiàn)函復如下:
同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埠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平海關,其隸屬關系、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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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復函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4-01-15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6〕14號 施行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將三埠海關更名為開平海關的請示》(粵府[2005]10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xiàn)函復如下: 同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埠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平海關,其隸屬關系、機構級別和人員編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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