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問: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建立的全流程“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信息化平臺具體指的是什么?該平臺都有哪些功能?
答:該“一站式”平臺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網站(http://cicc.court.gov.cn)設立,并與“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內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有機銜接的全流程在線服務平臺,支持和便利當事人通過選擇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多元化方式高效便捷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平臺設置了“調解服務”“仲裁服務”“訴訟服務”“輔助服務”等欄目,根據案件流程的進展相應生成、發(fā)送、接收、存儲、交換相關材料,并將相關材料及節(jié)點信息同步發(fā)送給相關當事人、平臺機構以及專家委員?!耙徽臼健逼脚_具有以下四大功能:一是解紛指南功能,向當事人提供調解、仲裁、訴訟等不同糾紛解決方式的指南,幫助當事人選擇適當?shù)募m紛解決途徑。二是評估引導功能,根據不同國際商事糾紛的類型和特點,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shù)某绦蚪鉀Q糾紛。三是程序銜接功能,為訴訟、仲裁及調解三種程序的轉換提供配套操作規(guī)范,有利于糾紛實質性化解。四是輔助保障功能,在中立評估、仲裁保全等方面提供輔助,方便當事人獲得相關法律服務。
問: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是一個信息化平臺,其適用范圍包括當事人申請中立評估,當事人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保全、當事人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境外仲裁裁決,以及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提起訴訟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訴訟限于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另,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選擇“一站式”機制中立評估、調解、仲裁的糾紛應為標的額人民幣3億元以上或有其他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
問:當事人向“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申請仲裁保全的,如何操作?
答:按照《工作指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仲裁保全的,可以通過“一站式”平臺向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提交仲裁保全申請書、仲裁協(xié)議、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有關證據材料、提供擔保的相關文件等。仲裁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申請保全的財產數(shù)額、證據或者爭議標的物;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證據信息或者具體線索;5.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6.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請的情況等內容。
上述材料,當事人可以通過“一站式”平臺中的“仲裁服務”選擇“申請仲裁保全”,向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材料后,審查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當通過“一站式”平臺向國際商事法庭出具轉遞函。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未出具轉遞函的,國際商事法庭不予受理。國際商事法庭收到轉遞函及仲裁保全申請材料后,認為所涉糾紛符合本指引第二條適用范圍的,應當予以立案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當事人補充保全材料的,在仲裁保全申請材料補充完畢后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詢問當事人的,在詢問后五日內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交由被申請人住所地、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zhí)行。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應當通過“一站式”平臺告知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問:針對“一站式”機制中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事人申請仲裁保全、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時,如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xié)助保全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補充安排相銜接?
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一站式”機制中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的,可以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保全。該規(guī)定是為落實中央關于建設“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建立訴訟與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部署而規(guī)定的創(chuàng)新舉措。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xié)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地協(xié)助保全安排》)第三條規(guī)定:“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對于標的額人民幣3億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一站式”機制內的仲裁機構仲裁的,其可以依據《規(guī)定》選擇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仲裁保全,也可以依據《兩地協(xié)助保全安排》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相關規(guī)定,對于港澳臺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僅具有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管轄權,而不具有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權。因此,對“一站式”機制內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國際商事法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補充安排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對于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申請仲裁保全案件,國際商事法庭依據《兩地協(xié)助保全安排》進行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
問: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將采取哪些措施來保障商事仲裁、商事調解的保密性原則?
答:一是“一站式”平臺嚴格執(zhí)行隱私保護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平臺收集、存儲、利用當事人相關信息采取嚴格的保密舉措。二是當事人申請的需要各仲裁機構、調解機構提供的仲裁或者調解服務,均由相關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利用自有系統(tǒng)、原有服務方式辦理。三是相關仲裁服務和調解服務需要由仲裁機構或者調解機構系統(tǒng)跨至其他系統(tǒng)提供的,根據具體服務場景,按照服務所需最小必要性原則,與原線下相關服務需要提供的必要信息保持一致。四是“一站式”平臺中的相關信息按照所涉相關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獨立分類、相互隔離、設置管理權限。五是調解機構和專家委員主持的調解不公開進行。調解應當形成調解情況記錄,并由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專家委員或者商事調解機構的調解員簽名。調解記錄及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作出妥協(xié)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仲裁或者訴訟程序中作為對當事人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