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6年11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6〕80號
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樹立和維護司法行政機關的形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徽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統(tǒng)一標識。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圖案由盾牌、五顆五角星、長城和橄欖枝圖形構(gòu)成,紅色(pantone 1805c)和銀白色(pantone cool gray 8c)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組成色。
第三條 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
司法行政徽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字樣組成,標準規(guī)格為直徑70cm。
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中英文字樣和法繩圖案組成,標準規(guī)格為直徑25mm。
第四條 司法行政徽用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的辦公場所懸掛。
第五條 下列活動或者物品可以懸掛或者印有司法行政徽:
(一)司法行政機關舉辦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二)司法行政機關頒發(fā)的獎狀、榮譽證章、證書、證件等;
(三)以司法行政機關名義出版、印刷的報紙、雜志、書籍、音像制品;
(四)司法行政機關執(zhí)行公務的交通工具、專用設備;
(五)司法行政工作中使用的有關辦公用品及外事、外宣用品;
(六)司法行政機關需要使用司法行政徽的其他活動或者物品。
第六條 司法行政徽應當端正懸掛在司法行政機關辦公地點正門上方正中處、會場主席臺上方的正中處或者活動場所的顯著位置。
懸掛、使用司法行政徽需要變更標準規(guī)格的,可以按比例進行縮放,但不得改變司法行政徽圖案。
第七條 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由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或者參加重要會議、活動時佩戴。
第八條 司法行政徽章及其圖案不得用于下列場所、活動或者物品:
(一)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性質(zhì)或者履行職能無關的場所、活動或者物品;
(二)與司法行政工作者執(zhí)行公務無關的個人活動;
(三)其他不宜使用司法行政徽章的場所、活動或者物品。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使用和維護司法行政徽,出現(xiàn)破損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第十條 司法行政工作者應當依照本辦法使用和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不得轉(zhuǎn)借、贈與不具有佩戴資格的人員,不得出賣、抵押、偽造和變造;出現(xiàn)破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發(fā)或者補發(fā)。
司法行政工作者終止司法行政工作職務的,應當向其所在單位上繳所持有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司法行政徽章的,由本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予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徽章由司法部監(jiān)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司法行政徽章的統(tǒng)一訂購、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