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2年10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沈辦字第3714號
施行日期1952年10月1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地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
目前因革命軍人配偶以軍人多年無音訊為理由提出離婚,要求查詢軍人下落者,日漸增多,其中很多是參加抗美援朝志愿軍之人員。經志愿軍查詢,有些是已被俘或失蹤或下落不明,但被敵俘去之我志愿軍人員絕大部分表現(xiàn)英勇頑強,不屈不撓地與敵人斗爭,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其中也有些可能是被俘。因此,對他們婚姻問題的處理,如稍有不慎,勢必產生不良影響。今后凡革命軍人之配偶以軍人多年無音訊而要求離婚,如經查明軍人系志愿軍人員,并經志愿軍查詢確已被俘、失蹤或下落不明者,一律不得判準女方離婚或取消婚約。俟朝鮮和平實現(xiàn),敵我雙方交換戰(zhàn)俘后,如仍查不著時,再考慮處理。
特此聯(lián)合通報,并希轉知所屬切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