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辦通〔2006〕第5號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jiān)獄局:
現將公安部《關于將95式5.8mm班用機槍和95式5.8mm自動步槍列入警用裝備序列的通知》(公裝財〔2005〕84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關于將95式5.8mm班用機槍和95式5.8mm自動步槍列入警用裝備序列的通知
(2005年2月26日 公裝財〔2005〕84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滿足全國公安機關的實戰(zhàn)需要,公安部決定,將95式5.8mm班用機槍(配用彈88式5.8mm通用機槍彈已在我部列裝)、95式5.8mm自動步槍及其配用彈95式5.8mm普通彈列入警用裝備序列,其配備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guī)定的配備班用機槍或自動步槍的單位。各地可按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和警用武器彈藥申報程序申請配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