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2年06月0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2]司發(fā)辦字第218號
施行日期1982年06月0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中央批準司法部的八項任務和國務院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六日82國函字115號《關于司法部機構編制的復函》,司法部主管的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類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變更、撤銷,擬定人民法院的辦公機構、人員編制,協(xié)同法院建立各項審判制度,任免助理審判員以及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資裝備如囚車、槍支、司法人員服裝等、司法業(yè)務費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事項,于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開始向最高人民法院移交?,F(xiàn)交接工作即將辦理完畢。各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接到本通知后,應即抓緊辦理交接手續(xù)。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司法廳(局)主管的審批人民法庭的設置、變更、撤銷和報批人民法院的設置、辦公機構、人員編制,任免助理審判員以及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資裝備(如囚車、槍支、司法人員服裝等)、司法業(yè)務費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事項,應抓緊時間向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移交。交接工作的具體安排由雙方商定。
二、 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有關上述工作即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司法部不再承辦;來文可逕報最高人民法院。
三、 各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接到本通知后,應即通知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就有關事項辦理交接手續(xù)。
四、 各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待交接工作完畢后,將交接的情況分別報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