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4年02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4]司公字第19號
施行日期1984年02月1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粵司公字(1983)159號《關于居住中國的越南難民移居加拿大增辦“親屬關系證明書”事的請示》函悉。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現加拿大政府對居住在我國的申請移居加拿大的越南難民,沒有明確規(guī)定需辦理何種證明,但一般都以移民對待。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可根據以下證明為其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1.當事人在加的親屬提供的經加公證機關公證的證人證詞或個人聲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或加移民局出具的包括親屬關系、經濟擔保等內容的擔保書(這些證件需經我駐加使館認證);2.當事人所在農場出具的證明;3.當事人入境時填寫的與在加親屬有親屬關系內容的登記表;4.其他足以證明其親屬關系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