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1年02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函〔1991〕052號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22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司法部關于一個律師可否為同一案件兩個以上被告人辯護等問題的批復
(司發(fā)函〔1991〕052號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一個律師可否為同一案兩個以上被告人辯護等問題的請示》〔湘司律(90)44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一、 關于一個律師可否為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廳意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痹谕话讣校瑤讉€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們之間的利害關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沖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個律師同時為幾個被告人進行辯護,就可能使辯護人處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難以同時維護幾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個律師不能同時為同一案件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二、 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個律師可否分別擔任同一經(jīng)濟、民事案件或非訴訟事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師事務所可否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告人分別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問題。我們亦基本同意你廳意見。鑒于我國大多數(shù)縣目前一般只設有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在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只設一個律師事務所的縣,在當事人分別聘請不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已請律師作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請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代理人時,該律師事務所應向當事人說明已指派律師為對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的情況,如當事人繼續(xù)堅持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其委托,為其指派另一律師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設有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的縣和大、中城市中,雙方當事人分別聘請不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并無困難,且不會增加負擔的情況下,如雙方當事人欲同時聘請同一律師事務所兩個律師作代理人時,該律師事務所則應建議另一方當事人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作代理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