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56年07月2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7月2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以后,各地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建立都引起了重視,使這一工作有了進一步的開展。目前根據全國不完全的統(tǒng)計,全國已選出了人民陪審員二十多萬名,臨時邀請的尚不在內,這對吸引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和監(jiān)督法院的審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與群眾的聯(lián)系,以及增強審判力量,都起了良好作用。在產生人民陪審員的過程中,各地在名額、任期和產生辦法上已初步積累了一些經驗。根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由本部制訂此項辦法,但這一制度的普遷建立還為期不久,工作經驗還不成熟,制定完善的名額、任期和產生辦法、尚有困難。故特先做如下指示:
一、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于我國地區(qū)遼闊,人口密度各地懸殊很大,法院收案多少各地亦不一致,目前很難規(guī)定全國統(tǒng)一的具體數字。各級人民法院可按照(1)依法律規(guī)定需要陪審的案件數額,(2)原則上一個審判員配備兩個人民陪審員,(3)每個人民陪審員一年到法院參加陪審時間一般為10天時間,來計算提出人民陪審員名額。
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本縣、市人民法院應有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送交省、市司法機關審核,再送同級人民委員會批準。
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中級人民法院自行擬定,報同級人民委員會批準;沒有設立同級人民委員會及其司法行政機關的,由中級人民法院自行擬定后報請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高級人民法院自行擬定,報同級人民委員會批準,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 人民陪審員每年到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的期間原則上不超過10天,但所參加的案件尚未審理完畢而又必須原人民陪審員參加者可酌量延長。
三、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經過選舉的,一律暫定為兩年。
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應按選舉原則產生,選舉可采取簡便易行的辦法,但應切實注意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產生方法如下:
(一)各地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產生的總名額確定后,再由基層人民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鄉(xiāng)(農村)、區(qū)(城市)應選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然后由鄉(xiāng)(鎮(zhèn))、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由居民直接選舉。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可由轄區(qū)內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按分配數目選舉,也可在同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的職工內推選。
各省、自治區(qū)按地區(qū)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由所在地的市、縣或附近的縣在選舉人民陪審員的同時選出全部或一部,也可由同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的職工中推選一部或全部。
(三)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可由同級的人民團體及企業(yè)的職工中選出。
以上人民陪審員產生辦法,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上列的規(guī)定再按當地具體情況布置進行。
五、 民族自治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guī)定或作補充規(guī)定,由當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擬定,報請同級人民委員會批準并報送司法部備案。
六、 人民法院應切實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的作用,不得交付與審判無關的工作,并應對人民陪審員的學習和生活多加注意和關心。
最高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任期和產生辦法另行規(guī)定。
以上指示,望各地在執(zhí)行中隨時總結經驗和發(fā)現(xiàn)問題,上報本部,以便把經驗和問題集中起來,為將來制訂較成熟的辦法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