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0年07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0]司公字第88號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5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司關于為來華探親的南朝鮮當事人出具親屬關系公證書的復函
(1990年7月25日 [90]司公字第88號)
遼寧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遼司公發(fā)(1990)20號《關于如何為來華探親的南朝鮮當事人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的請示》收悉。關于為來華探親的南朝鮮當事人出具親屬關系公證書,經商公安部六局,同意你處意見,即:
一、 如我國居民與欲來華探親的南朝鮮當事人的親屬關系無檔案記載,也無其他線索可查,可由我國居民以聲明書聲明其與欲來探親者的親屬關系,公證處證明聲明書上的簽字、蓋章屬實。
二、 上述親屬關系在近十年的檔案中確有記載,公證處可據(jù)此出具親屬關系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