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11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2]司公函127號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2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粵司公字〔1992〕258號《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查核我公證書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最近,一些外國駐華使領館直接給公證處去函,要求查核我公證書事宜增多。根據司法部公證律師司、外交部領事司(89)司公字第32號《關于如何答復外國駐華使領館詢問公證事項的通知》和司法部公證司(91)司公字第97號《關于公證處不能直接答復日本駐華使領館詢問公證事項的通知》(見《公證規(guī)章集成》第80頁和第89頁)精神,現再明確規(guī)定如下:
1. 外國駐華大使館直接給我公證處去函、去電話要求查核公證書真?zhèn)位蛟儐柟C事宜的,公證處可用信函方式(或電話答復),請他們函請司法部公證司協助查核,或由公證處將查核結果通過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報我司,由我司處理。公證處或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均不得直接答復。
2. 外國駐華領事館直接給我公證處去函、去電話要求查核公證書真?zhèn)位蛟儐柟C事宜的,凡是在該領館轄區(qū)內的公證處,可用信函方式(或電話答復)請他們函請本?。▍^(qū)、市)外辦轉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協助查核,或由公證處將查核結果通過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答復,同時抄報我司。
對于所詢問的公證處不在該領館轄區(qū)的,公證處可用信函方式(或電話答復),請他們通過其本國駐華大使館函請司法部公證司協助查核,或由公證處將查核結果通過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報我司,由我司處理。公證處或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均不得直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