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公安部
【發(fā)布日期】 2003.12.31
【實施日期】 2003.12.3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廣西、廣東公安廳法制處:
廣西公安廳《關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已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否合法的請示》(桂公請[2002]109號)和廣東省公安廳法制處《關于犯罪嫌疑人違反規(guī)定被沒收保證金后被宣判無罪是否應當退還保證金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關于取保候審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41條、第162條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條件與起訴、作出有罪判決的條件不同,對事實和證據的要求也存在較大差異,不能簡單地根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終止審理或者作出無罪判決認定公安機關采取的取保候審違法。取保候審是否合法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確認。
二、 關于是否退還保證金問題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終止審理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否退還已經沒收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問題,應當分析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沒收保證金的,沒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二)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 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的,原則上不退還;如果被取保候審人確實無罪,且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情節(jié)較為輕微,其被沒收的保證金可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