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5年08月1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5]司公字第130號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1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黑龍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廳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85)黑司公字第21號《關于身份證明(委托)書應張貼照片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是兩種不同的公證事項,上述來函標題不妥。一些公司、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申辦委托書公證書,對促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防止詐騙行為,起到了較顯著的作用。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證書進行經濟犯罪活動,同意你廳意見,可將受托人的照片貼在委托書左下角(位置同試行格式第一式之二),加蓋委托單位的印章,公證處根據(jù)公證書試行格式第四式另紙出具公證書,然后將委托書放在公證書前面,裝訂在一起。
此外,在國內經濟活動中,有關單位所發(fā)的工作證和公證處出具的委托書公證書,一般不需公證機關再出具身份證明。對當事人申辦身份證明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調查其必要性與可行性,你處可將這方面的情況函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