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9年02月2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9]司律公字006號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長安公證處:
根據外交部領事司與意大利駐華大使館的磋商結果,現就送意大利使用的民事類證書公證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凡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術等級、駕駛執(zhí)照等證書,均需辦理公證。格式適用《公證書格式(試行)》第四十九式之四,不辦理實體性公證。
二、 公證書(含有關證書及公證書證詞內容)應附準確的意大利文譯文。
有關證書內容的譯文最后要加蓋翻譯單位印章,復印章無效。
三、 辦理上述公證時,公證處應按程序規(guī)定,嚴格審查。
請盡快將上述內容通知所屬各有關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