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5年08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5]司公字第122號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駐法國使館領事部:
根據(jù)你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85)法領字216號《請協(xié)助辦理黃成先生委托書事》函的要求,廣東省揭陽縣公證處為黃成先生辦理了委托書公證,并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因所辦公證不符合我部要求,由領事司轉我司。
根據(jù)我司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二日(80)司公字第26號文件規(guī)定,“在辦理國外擬就的外文委托書和外文表格式申請書問題時,只要內(nèi)容上無違反我國法律、法令和現(xiàn)行政策,無危害我國主權和人民利益的字句,可允許申辦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國外擬就的外文委托書和外文表格式申請書上簽名,然后,另紙公證證明其簽名屬實。”(見《公證工作手冊》第一輯第93頁)而你部來函要求公證處、領事司直接在外文委托書上蓋章予以公證、認證,似有不妥。我司意見,仍采取由公證處另紙公證的作法,然后將委托書與公證書裝訂在一起,公證書后附認證頁,供辦理認證使用。如此意見可行,請你部再寄一份空白委托書來,我司轉揭陽縣公證處重新辦理;哪些意見不可行,亦請?zhí)岢鼋鉀Q辦法,以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