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6年12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6]司公函066號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
你處京司公(1996)33號《關于能否辦理涉及有損我國與以色列國關系的聲明書公證的請示》收悉。
關于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為使上海遠洋運輸公司的船舶能夠在阿拉伯國家港口掛靠,應國外要求,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有抵制以色列內容的聲明書公證事,經研究并商外交部領事司,我們認為,考慮到中以友好關系,現(xiàn)不宜辦理有抵制以色列內容的聲明書公證。但是,為了不妨礙當事人在阿拉伯國家進行正常的經貿活動,可在不影響中以關系,不對今后做出保證的前提下,在此類聲明書中采用“與以色列無商業(yè)往來”等變通措辭,然后由公證處予以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