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2年08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函〔1992〕296號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08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黑龍江省司法廳:
你廳黑司發(fā)〔1992〕39號《關于打通與俄聯邦各州公證處之間聯系渠道,開展公證業(yè)務協作的請示》收悉。
在你廳報告中關于“省司法廳有必要和俄羅斯各州司法局進行廣泛接觸”的提法不妥,因為中俄兩國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接觸,屬于司法部的職責,還要經過國家主管外事工作的部門的同意才能進行。
經研究,同意你廳為你省公證機關與俄羅斯沿邊有關公證機關之間建立公證業(yè)務合作關系,與俄羅斯沿邊有關司法局進行直接聯系和接觸,探討雙方公證機關開展公證業(yè)務協作的可行性。如條件成熟,可由你廳先與俄方某一個州(如阿穆爾州)的司法局簽訂合作協議,待實施一段時間,總結經驗后,再逐步推廣。但在正式簽訂合作協議之前,必須報省政府及司法部批準。
希望你們能夠緊緊抓住當前有利時機,積極穩(wěn)妥地開展與俄沿邊有關公證機關的業(yè)務聯系與協作,并注意及時了解和研究俄羅斯涉及公證業(yè)務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重視運用公證手段為邊境貿易的開展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請將業(yè)務聯系進展情況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