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1〕122號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一、 為加強和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做好因公來我部機關人員的接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 接待工作應本著熱情、負責、有序、節(jié)儉的原則進行。
三、 辦公廳負責由部領導出面接待的部委、省(區(qū)、市)黨政領導和司法廳(局)長以上人員會見、座談等事宜;各司局負責來本司局辦事人員的接待事宜。
四、 辦公廳秘書接待會議處具體承辦部機關接待工作,準確記錄來部機關領導同志姓名、職務、隨行人數、時間和來部機關的目的、要求;向辦公廳提出接待方案;安排會場、住宿、接送客人等事宜。部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落實人員食宿、接送車輛等。
五、 辦公廳根據來方身份和來談內容、要求提出接待安排意見,建議報批;
(一)部委領導或省(區(qū),市)黨政負責人來部機關會見部領導、商談工作事宜的,一般請部長、分管副部長會見和主持聽取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或者由部長委托副部長出面會見和接談;
(二)部委所屬司局長或省(區(qū)、市)司法廳(局)長來部機關商談、匯報請示有關工作事宜的,如系內容重要或涉及全面性工作的,請部長或副部長聽取匯報;
(三)部委所屬司局或者省(區(qū)、市)司法廳副廳、局長來部商談或者請示有關業(yè)務工作的,一般由有關業(yè)務司局領導出面聽取匯報;重要的也可報請分管副部長出面會見或者聽取匯報。
六、 原則上部機關接待的人員在部機關食堂就餐,各司局接待的縣處級以下人員在機關食堂安排工作餐。需要安排在機關食堂就餐的,辦公廳提前一天將就餐時間、人數和領導職務通知機關服務中心,由服務中心負責向計財司辦理有關就餐審批、結算手續(xù)。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由負責接待的處、室填寫客飯單,經所在司局領導簽字后送食堂安排。
七、 來部機關商談,匯報請示業(yè)務工作的事宜,由相對業(yè)務司局負責研究提出答復意見,辦公廳機要檔案督辦處負責領導交辦事宜的督辦和反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