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SF/T0118—2021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為規(guī)范全國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加強對全國司法行政業(yè)務工作的指導,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標準化工作指南》等19項行業(yè)標準,修訂了《法醫(yī)臨床檢驗規(guī)范》等16項行業(yè)標準。現(xiàn)將上述35項標準予以發(fā)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實施。
附件:
油漆物證鑒定規(guī)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圍 ............................................................................... 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儀器、工具和材料 ................................................................... 2
5 檢驗步驟和方法..................................................................... 2
6 鑒定意見的種類和判斷依據(jù) ........................................................... 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203001—2010《油漆鑒定規(guī)范》,與SF/Z JD0203001—2010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第2 章“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的部分標準:用 GB/T 5206、GA/T 242、GA/T 823.2~GA/T823.4 代替了 GB/T 19267《刑事技術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GB/T 6040-2002《紅外光譜分析方法通則》、GA/T 242-2000《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術語》和 JY/T 002-1996《激光喇曼光譜分析方法通則》(見第2 章,2010 年版的第2 章);
b) 增加了術語的英文對應詞(見第3 章);
c) 刪除了術語“需檢油漆”(見 2010 年版的 3.4);
d) 增加了檢驗步驟和方法一章的總則(見 5.1);
e) 刪除了“顯微分光光度法檢驗”(見 2010 年版的 4.3);
f) 更改了“5.4 儀器檢驗”的內容(見 5.4,2010 年版的 5.4);
g) 將“X 射線熒光光譜檢驗”和“掃描電鏡/能譜儀”內容合并為“主要元素成分檢驗”(見 5.4.2,2010 年版的 5.4.4 和 5.4.5);
h) 增加了“根據(jù)鑒定需要及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樣品量和樣品狀態(tài),還可采用裂解-氣相色譜/質譜法等其他方法進行檢驗分析”(見 5.4.4);
i) 將“主要元素成分是否相同,各對應元素相對百分含量是否一致”更改為“油漆的主要元素成分是否相同”(見 5.5.2,2010 年版的 5.5);
j) 將“鑒定結論”更改為“鑒定意見的種類和判斷依據(jù)”并增加了“鑒定意見的種類”及“客觀描述已檢特性的檢驗結果”(見第6 章,2010 年版的第6 章)。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fā)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羅儀文、徐徹、楊旭、施少培、凌敬昆、奚建華、孫其然、王雅晨、張清華。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2010 年發(fā)布為 SF/Z JD0203001—2010;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油漆物證鑒定規(guī)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微量物證鑒定中油漆物證鑒定的儀器、工具和材料、檢驗步驟和方法、鑒定意見的種類和判斷依據(jù)。
本文件適用于司法鑒定領域中油漆物證的鑒定。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206 色漆和清漆術語和定義
GA/T242 法庭科學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術語
GA/T823.2 油漆物證的檢驗方法第2部分:紅外吸收光譜法
GA/T 823.3 法庭科學油漆物證的檢驗方法第3部分:掃描電子顯微鏡/X射線能譜法
GA/T823.4 法庭科學油漆物證的檢驗方法第4部分:激光拉曼光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5206、GA/T24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油漆paint
以干性油為主要成膜物質的一類涂料。
注:油漆由主要成膜物質(油料、樹脂)、次要成膜物質(顏料、填料)和輔助成膜物質(溶劑、增塑劑、固化劑、穩(wěn)定劑、防霉劑等)三部分組成。主要成膜物質包括油料和樹脂,可以單獨成膜,也可以與顏料、填料等物質粘接成膜。
3.2 檢材油漆 questioned paint
未知來源、需要鑒定的油漆(3.1)。
3.3 樣本油漆 known paint
已知來源、用于比較和對照的油漆(3.1)。
3.4 油漆特性 characteristics of paint
油漆(3.1)的理化特性。
注:油漆特性主要包括油漆的層次結構、顏色、厚度、形態(tài)、成分和光譜特性等。作為油漆物證鑒定(3.5)的具體內容和客觀依據(jù)。
3.5 油漆物證鑒定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paint evidence
運用物理和化學的方法,分析鑒別檢材油漆(3.2)與樣本油漆(3.3)的特性和種類是否相同的過程。
4 儀器、工具和材料
根據(jù)制定的檢驗方案選擇相應的儀器,常用的檢驗儀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a) 體視顯微鏡;
b) 熒光顯微鏡;
c) 紅外光譜儀;
d) 掃描電子顯微鏡/X 射線能譜儀;
e) X 射線熒光光譜儀;
f) 電子探針顯微分析儀;
g) 激光剝蝕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
h) 激光拉曼光譜儀;
i) 裂解-氣相色譜/質譜儀。
檢驗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a) 放大鏡;
b) 手術刀;
c) 分離針;
d) 鑷子;
e) 載玻片;
f) 無水乙醇(分析純);
g) 去離子水;
h) 脫脂棉球。
5 檢驗步驟和方法
5.1 總則
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進行初步檢驗,根據(jù)油漆的樣品量和樣品狀態(tài)等具體情況制定檢驗方案。當樣品量有限時,應遵循先無損方法、后有損方法的檢驗順序。當油漆為多層結構時,應對油漆各層分別進行檢驗。一般情況下,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檢驗順序為外觀特征和顯微形態(tài)檢驗、紅外光譜法檢驗、主要元素成分檢驗及其他檢驗方法。
5.2 外觀特征和顯微形態(tài)檢驗
5.2.1 在自然光或照明光源下,通過目視或借助放大鏡等工具,觀察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顏色、光澤、宏觀形態(tài)、質地及附著物等特征。
5.2.2 在體視顯微鏡下觀察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確認是否有污染等情況。
5.2.3 在體視顯微鏡下觀察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層次結構,以及對應各層的顏色、質地和微觀形態(tài)。
必要時可借助熒光顯微鏡、掃描電子顯微鏡和樹脂包埋技術。
5.2.4 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 5.2.1~5.2.3 中涉及的特征進行比較,初步判斷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是否有差異。
5.3 樣品制備
5.3.1 根據(jù)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樣品量和樣品狀態(tài)等情況,采用不同的樣品制備方法。
5.3.2 在體視顯微鏡下觀察,當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為單層油漆時,用手術刀等工具直接提取。
5.3.3 在體視顯微鏡下觀察,當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為多層油漆時,用手術刀等工具逐層剝離,分別制備樣品,保證油漆各層之間沒有互相干擾。
5.3.4 在體視顯微鏡下觀察,當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為多種油漆混合物時,用手術刀等工具逐一分離、提取,分別制備樣品。
5.4 儀器檢驗
5.4.1 紅外光譜法
按照GA/T 823.2的規(guī)定,使用紅外光譜儀分別檢測制備好的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并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紅外吸收光譜進行分析比較。
5.4.2 主要元素成分檢驗
5.4.2.1 掃描電子顯微鏡/X 射線能譜法
掃描電子顯微鏡/X射線能譜法是對油漆主要元素成分檢驗的首選方法。
按照GA/T 823.3的規(guī)定,將制備好的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放置到電鏡樣品臺上,在掃描電子顯微鏡下觀察油漆樣品的表面形態(tài),并選擇多個微區(qū),用X射線能譜儀檢測這些微區(qū)所含的主要元素成分,并進行分析比較。
5.4.2.2 其他元素成分檢驗法
根據(jù)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樣品量和樣品狀態(tài),還可采用X射線熒光光譜法、電子探針顯微分析法及激光剝蝕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等其他方法進行主要元素成分檢驗。
5.4.3 激光拉曼光譜法
按照GA/T 823.4的規(guī)定,使用激光拉曼光譜儀,分別檢測制備好的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并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拉曼光譜進行分析比較。
5.4.4 其他儀器檢驗方法
根據(jù)鑒定需要及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樣品量和樣品狀態(tài),還可采用裂解-氣相色譜/質譜法等其他方法進行檢驗分析。
5.5 綜合分析
5.5.1 根據(jù)多種方法的檢驗結果,對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的特性是否存在差異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jù)分析結果,按第6章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種類及判別依據(jù),做出相應的鑒定意見。
5.5.2 分析的油漆特性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要素:
a)油漆的顏色和光澤等外觀特征是否相同;
b)油漆的層次結構、對應各層的顏色、微觀形態(tài)和質地等顯微形態(tài)是否相同;
c)油漆的紅外光譜的峰數(shù)、峰位和峰形是否相同;
d)油漆的主要元素成分是否相同:
e)油漆的拉曼光譜的峰數(shù)、峰位和峰形是否相同;
f)油漆的裂解-氣相色譜/質譜總離子流色譜圖是否相同。
6 鑒定意見的種類和判斷依據(jù)
6.1 鑒定意見的種類
油漆物證種類鑒定的鑒定意見分為以下四種:
a)相同種類;
b)非同種類;
c)客觀描述已檢特性的檢驗結果;
d)無法判斷。
6.2 鑒定意見的判斷依據(jù)和表述
6.2.1 相同種類
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特性進行了包括外觀特征和顯微形態(tài)、紅外光譜、主要元素成分在內的全面檢驗,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的主要特性相同,未發(fā)現(xiàn)本質性差異。
該種鑒定意見表述為“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是同種類油漆?!?/p>
6.2.2 非同種類
根據(jù)已使用的檢驗方法,發(fā)現(xiàn)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的已檢特性存在本質性差異。
該種鑒定意見表述為“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不是同種類油漆?!?/p>
6.2.3 客觀描述已檢特性的檢驗結果
在對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的部分特性進行了檢驗的情況下,根據(jù)已使用的檢驗方法,未發(fā)現(xiàn)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特性存在本質性差異,但尚不足以得出6.2.1規(guī)定的鑒定意見。
該種鑒定意見表述為客觀描述檢材油漆和樣本油漆已檢特性的檢驗結果。
6.2.4 無法判斷
根據(jù)使用的檢驗方法,不能做出6.2.1~6.2.3鑒定意見的,可做出無法判斷的鑒定意見。
該種鑒定意見表述為“無法判斷檢材油漆與樣本油漆是否同種類油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