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4年10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經〔2014〕503號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公經[2014]50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制定了《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F將《通告》發(fā)給你們,請各地利用當地各類媒體深入宣傳,切實推動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工作順利開展,真正取得實效。
2014年10月11日
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各類經濟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同時給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以下統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
刑法、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我駐外使領館向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guī)勸其盡快回國投案自首。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 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犯罪人員,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動員、規(guī)勸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本通告所稱經濟犯罪,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適用本通告。
八、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