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財政部
發(fā)文日期2000年07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銀發(fā)〔2000〕232號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1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jù)《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fā)[1996]20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jiān)會于1996年8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清欠辦”),統(tǒng)一指導、協(xié)調全國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經(jīng)過幾年的不懈努力,清欠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證券回購債務本金余額由1995年8月的706.47億元下降到目前的114.33億元。如果剔除由金融機構被關閉、已進入訴訟程序、涉案等因素所涉及的債務記錄,證券回購債務本金余額為80.8億元,債務清償率達88.6%。證券回購債務余額的大幅度下降,對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已經(jīng)進入收尾階段,現(xiàn)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 對各類機構剩余債務的處理意見
目前,證券回購債務本金余額還有80.8億元。主要結構如下:信托投資公司類機構32.2億元,證券公司類機構19億元,財政系統(tǒng)國債服務部類機構11億元,信用社類機構8億元,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類機構4.7億元,租賃公司類機構2.4億元,銀行類機構1.3億元,非金融機構1.9億元,其他機構0.3億元。
(一)對金融類機構債務的處理意見
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信用社等金融類機構,有償債能力但長期賴債不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采取有效措施,監(jiān)督償還。對確實缺乏償債能力,甚至已資不抵債、瀕臨破產(chǎn)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務院有關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指示精神,分別不同情況,采取救助、重組或依法撤銷的處置措施,中國證監(jiān)會在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予以協(xié)助。
(二)對財政類機構債務的處置意見
財政國債中介機構證券回購債務的清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財政國債中介機構方案》(國辦發(fā)(1999)52號)文件規(guī)定,由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財政部積極予以配合。對在清理財政國債中介機構回購債務過程中出現(xiàn)的資金缺口,原則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三)對非金融機構債務的處置意見
在當時證券回購交易中,由于有關交易場所審查不嚴,或者受某些地方政府及企業(yè)主管部門的指派,一批非金融機構直接進入交易場所,還有一些非金融機構通過租用、借用金融機構的席位參與了證券回購交易,釀成巨額債務,至今無力償還或不積極償還。據(jù)統(tǒng)計,這類企業(yè)共12家,債務余額1.9億元。比較突出的除“遼國發(fā)”外,還有海南保平集團、深圳尊榮集團等。清欠工作開始以后,這些非金融機構采用各種方式逃廢債務。加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證監(jiān)會對此類機構缺乏管理手段,導致清欠效果不佳。
請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公安、檢察部門配合,對上述非金融機構著手進行登記、調查、取證,嚴格監(jiān)控其資金轉移,依法嚴格限制其主要負責人出國,并依法要求這些機構限期清償債務。涉嫌金融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立案處理,凍結、扣押這些機構的資產(chǎn),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 對有關涉案問題的處理意見
請公安機關對涉嫌詐騙的證券回購案件依法立案查處。
三、 抓緊撤銷三個交易場所
鑒于全國證券回購債權債務編鏈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根據(jù)《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fā)[1996]20號)精神,請國務院經(jīng)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天津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本文下達2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對聯(lián)辦STAQ系統(tǒng)、天津和武漢證券交易中心撤銷方案,報證監(jiān)會備案。撤銷工作結束后,由證監(jiān)會檢查驗收,并將結果報告國務院。
四、 繼續(xù)保留全國清欠辦,做好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為了做好清欠收尾工作,暫時保留全國清欠辦(掛靠人民銀行),負責協(xié)調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公安部、審計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完成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