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2009〕16號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已經國務院批準?,F予印發(fā)。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
根據 《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fā)[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 職能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二)了解香港、澳門的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三)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系。
(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澳門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五)負責指導和管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因公往來的有關事務,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推動與香港、澳門在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六)參與擬訂對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有關管理的政策,參與內地企業(yè)和中資機構在香港、澳門的有關協調工作。
(七)對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協助。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秘書行政司。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檔案和安全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基建工作。
(二)綜合司。
承辦中央對港澳重要政策落實的督促檢查工作并協調解決執(zhí)行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三)政研司。
了解和研究香港、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重要動態(tài),起草有關重要文稿。
(四)聯絡司。
承辦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聯系的有關事務;承擔內地公務人員因公赴港澳的審核,審批及證件的簽發(fā)、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內地新聞機構和記者事務;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港澳涉臺事務;辦理中央政府駐港澳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承辦新聞發(fā)布工作。
(五)交流司。
了解香港、澳門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有關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擬訂交流與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參與擬訂對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參與重大交流合作事項的協調工作;承辦內地與香港、澳門民間交往的有關審核管理工作。
(六)法律司。
宣傳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研究基本法實施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律機構的往來事務;協同有關部門辦理涉港澳司法協助事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事司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員編制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18名 (含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yè)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guī)定。
六、 附則
本規(guī)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