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3年12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傳〔1993〕31號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0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公安部《關于推廣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的通知》(公通字〔1991〕102號)下發(fā)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基本上都能按照要求積極推廣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為充分發(fā)揮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作用,進一步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現決定從1994年1月起,正式使用公安計算機網絡傳輸道路交通事故數據?,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是交通管理工作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的推廣工作班子,在實施該“系統”工作的基礎上,要切實抓好數據傳輸工作,已配備的技術人員要保持其相對穩(wěn)定。
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必須在每月12日前將上月的交通事故原始數據盤(壓縮盤)送到計算機通訊管理部門,由計算機通訊管理部門統一向公安部傳輸。
三、 在傳輸工作中,如果計算機傳輸網絡出現故障,請及時將《交通事故統計月報表》及附表1傳真報部。
199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