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2016〕59號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辦發(fā)〔2016〕5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21日
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為激勵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忠于 憲法、遵守 憲法、維護 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一、 國務院任命的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副職,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正、副職,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聯(lián)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國務院議事協(xié)調機構單設的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以及有關部門的部長助理(主任助理、行長助理、局長助理、主席助理)等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 憲法宣誓。
由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就職宣誓,有關法律或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 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三、 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 憲法宣誓儀式,由國務院總理或受總理委托的副總理、國務委員監(jiān)誓,由國務院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主持。
四、 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六、 宣誓人進行 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七、 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國務院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 已參加過 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 憲法宣誓。
九、 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司、處級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后進行 憲法宣誓。宣誓人員范圍由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舉行 憲法宣誓儀式時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受主要負責同志委托的負責同志監(jiān)誓,宣誓程序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十、 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 憲法宣誓,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辦公廳具體組織。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 憲法宣誓,由各部門分別組織。
十一、 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二、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