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主席令第68號
【發(fā)布日期】 2012.10.26
【實施日期】 2013.01.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