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08月0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8月0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57年8月5日)
廣東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4月13日[57]司干字第116號報告經(jīng)司法部轉(zhuǎn)送我院處理,茲就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 當事人在審判庭上能否聲請出庭的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如可以聲請回避,應由誰裁定?當事人聲請參加審判案件的院長回避時,應由誰裁定?我們認為,這些問題有待立法解決。根據(jù)各地審判實踐,當事人在審判庭上聲請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時,由審理該案的合議庭裁定;當事人聲請參加審判案件的院長回避時,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以上經(jīng)驗,在法律尚無明文規(guī)定以前,可供參考。
二、 由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刑事案件,經(jīng)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后。被害人能否對之提起上訴?這問題司法部已于本年7月8日以司法字第1161號函答復你廳。
三、 夫妻結(jié)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妻子同意丈夫納妾,納妾后,妾本身對婚姻也沒意見,群眾向法院提出檢舉,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案件既非由當事人提出的告訴,又非由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可向檢舉人說明不便直接受理的原因,告知檢舉人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或者由人民法院將檢舉材料轉(zhuǎn)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處理。
四、 關于輕微的刑事案件和簡單的民事案件的界限應如何劃分問題,我院1956年9月20日研字第9407號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曾有所答復,可供參考。如因輕微的刑事案件的界限而涉及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范圍問題時,在法律尚無明文規(guī)定以前,也可由人民司法機關就近與當?shù)厝嗣駲z察院、公安機關共同研究,定出臨時辦法,在本地區(qū)內(nèi)試行,并報我院及中央有關機關備查。
五、 (略)
六、 關于內(nèi)地的配偶一方要求與居住港澳的他方離婚,而居住內(nèi)地的配偶一方在提出離婚前已與第三人重婚。是否追究其重婚刑事責任問題,我們認為,如果人民檢察院及居住港澳的配偶他方對重婚問題均未告訴,人民法院可只就離婚問題予以處理。如已提出告訴,可參照前法制委員會1953年12月22日法制辦字第811號《關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納妾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予以處理。